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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基本知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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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基本知识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公民与法人

  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企业职工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其他

  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人民调解不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的程序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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