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知识问答
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在我国一次能源结构中占68.0%,煤矿知识你知道多少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煤矿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煤矿知识问答
1、矿井空气中氧含量减少的原因有哪些?
(1)有机物及无机物(坑木、煤、岩石)的氧化
(2)爆破工作
(3)井下火灾及瓦斯、煤尘爆炸
(4)矿井中各种气体(CH4、CO2及其他气体)的混入,使氧含量相对地降低
(5)人的呼吸
2、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有效期及复审期限如何规定的?
答:
(1)证书有效期为6年;
(2)特种人员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在第一次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符合复审条件的可以免试复审,免试复审不收费;
(3)特种作业人员第二次、第三次复审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成绩合格后,办理复审(换证)手续;
(4)特种作业人员应于证书注明的复审期满前3个月内向复审机构提出复审申请,逾期证书自动作废。
3、煤矿事故分类方法?
1、按伤害程度分类
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2、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6类。
(1)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据国务院第34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按事故性质分类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8类事故。
依照煤安字(1995)第50号文“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划分的伤亡事故统计分类标准,将煤炭工业行业生产伤亡事故分为以下8类: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
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8)其他事故。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4、非伤亡事故
在煤矿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
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通称为非伤亡事故。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把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火灾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m(含10m)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m(含5m)以上;巷道冒顶长10m(含l0m)以上;
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
h以上,但不足3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
t(含10t);因水灾使采区停产;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130min~2h,或使采区停工2~8
h;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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