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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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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一起来看看。

  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

  无过错,原则有利于受害人得到救济,但其并非是弘扬社会道德和伸张公平。

  .归责原则是可归责性判断在法律技术层面的 饲养动物损害是一种应用.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8条确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即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9条、80条、82条的情形也同样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唯一例外的是第81条,规定了动物园动物致害的情形,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显然是过错推定原则。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改变了《民法通则》对于饲养动物致害归责原则的一元化做法,表面上回应了学界主张归责原则二元化的呼吁,但实际上相差甚远。

  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的制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都存在着争论。《民法通则》实施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将动物致害责任理解为一种过错责任。在《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中,有学者主张采用原苏联民法理论和实践,根据危险程度不同区分动物,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或许是出于避免条文的繁琐和由此可能带给司法实践的不便,立法者最终还是采纳了一元化归责原则,并延续了单一条文的模式。

  然而,学者们并没有因此而统一思想,停止进一步的思考。学者们之所以会否定动物致害一元化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方面,即使是从“危险性”的角度来看,不同动物的危险在客观上是有差异的,一刀切的做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使立法显得过于粗糙;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大量二元化归责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逻辑和经验而产生的理论分析结果有了可靠的佐证,于是结论便更加令人信服。当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不同时期的司法适用也有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具有两个特色:一是从民法典的层次来看,除了德国以外,几乎都是以一个条文的方式,抽象地规定“动物”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归属,并没有对动物的外延予以界定,也没有区分动物的类别。二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归责原则方面的规定,与欧洲国家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

  作为英美法系在动物致害方面有着一个特殊的规则: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牲畜或其他动物侵入他人土地而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责任。这一规则十分古老,适用范围极其有限。英国的动物致害责任主要源自两个方面:1971年《动物法案》(AnimalsAct)的具体条文和普通法形成的判例规则。

  在美国,侵入动物致害并不当然适用严格责任,特别是以饲养牲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许多西部州。

  以上各国或地区的动物致害责任规定都有自己的特色,这也体现了饲养动物致害责任规则的地域性、民族性和时代性。列举和分析这些立法例的目的不是为了照搬和照抄,而是为了揭示其中的法理基础和利益考量,从而合理评价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则与我国社会生活现状的契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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