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范文
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范文
为了加强对禁养家禽家畜和规范饲养宠物的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饲养宠物需要制定相关规定。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范文,一起来看看。
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范文1
天时名苑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 二 章 法 律 依 据
第五条 《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 《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 《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八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 三 章 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 养犬人必须到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 四 章 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十三条 园区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 五 章 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六条 为避开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养犬人在小区内溜犬时间应在每天早上7:30分以前,晚上20:30分以后,其它时间请勿在小区内遛犬;
第十七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溜犬;
第十八条 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和居民休闲活动区;
第十九条 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其他业主或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应的保结费(每次五元),否则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驱逐出本住宅区;
第 六 章 处 理 办 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驱逐出住宅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公司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 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第二十五条 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抵触,该条款无效。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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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养家禽家畜和规范饲养宠物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禁养家禽家畜和规范饲养宠物的管理,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第二条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饲养任何家禽家畜和宠物。
第三条 教职工及家属饲养宠物一律实行栓养或圈养,不准放养。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性较大的宠物。饲养宠物者不得在校内遗弃所养宠物。
第四条 饲养宠物必须按规定办理“准养证”和“检疫证”(分别到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和畜牧检疫机关办理),并持相关材料及时到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登记备案。按时给宠物接种疫苗。
第五条 禁止携带宠物到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区、图书馆、医务所、运动场馆、健身场地等公共场所。
第六条 饲养者对所养的宠物必须严加看管。携带宠物出户时,随时清除宠物粪便;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戴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避开上下班时间,远离师生员工、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确保不伤害他人。
第七条 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宠物影响他人时,饲养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八条 对在校园内未登记办证以及无人看管的宠物、家禽家畜等,学院将进行捕杀(或药杀)。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宠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并向工会、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且屡教不改的教职员工,学院将对其年度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等级,并在职务晋级晋升、年度评优评先中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工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在师生员工中广泛开展禁养家禽家畜、规范宠物饲养的宣传教育;后勤管理处(卫生所)做好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人事处和相关系(部)处室负责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在本规定所核定的场所发现未按规定管控的家禽、宠物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学院承租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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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放养禽畜及饲养相关宠物的规定
为构建“平安、稳定、和谐”社区,进一步搞好社区环境卫生,营造“文明、祥和、清洁、卫生”的居住环境,严防禽畜病菌给居民带来健康危害及家养禽畜及宠物造成安全危害事件的发生,经社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开始,在电化社区范围内开始实施《电化社区关于严禁放养家禽、家畜及饲养相关宠物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化社区所有常住与暂住户。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家禽和家畜包括猪、羊、鸡、鸭、鹅等。
第二条 社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并按乐平市有关规定办理《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三条 社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
(一)申领《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由社区物管办负责监督。
(二)每年由社区物管办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四条 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宠物出户出户时必须挂号牌、束链,并由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店、餐馆等公共场所。 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三)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
(四)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猪、鸡、鸭、鹅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
(五)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三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可由派出所、社区物管办负责处置。平安志愿者、物管办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五条 罚则
(一)凡饲养宠物人或管理人,不按本规定执行,电化委员会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社区任何困难补助和社区其它福利,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
(二)凡在社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卫生的动物,物管办、社区及其他群众均可就地处置,经劝告不及时改正或反复饲养的,给以停止享受社区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
(三)在社区内不依有关办法饲养宠物或不按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
(四)凡在社区内携带宠物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他人,等伤人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疗部门救治,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社区鼓励和提倡广大居民对饲养的宠物进行有效监督,有权向职能部门反映并告知饲养户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对违反本规定除给以上述制裁外,不得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评比、评选、奖励等活动,并记入违规名单。
第七条 本规定由电化社区物管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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