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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0年高考报名条件有哪些_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报名高考

时间: 腾宇21218 分享

  我们知道,很多省市的高考报名公告已经发出了,高三生在学习之余也要关注高考报名,这是参加高考考试的前提,千万不要忽视了。据悉,上海市2020年高考报名从10月28号开始,也就是明天,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吧。

  上海市2020年高考报名条件有哪些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三)报考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1)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在本市参加中考或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同时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备注:考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确认时还须提供持证人的《上海市居住证》、身份证及《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进行校验。资格审核单位除了要通过查验户口簿等材料核实其法定亲属关系,还要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相关信息。

  (2)考生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备注: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子女报名确认时,须携带留学人员及其子女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相关证件须留复印件备查。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19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备注:“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的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19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考生确认时还须提供考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证》(须登录“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查询相关信息)、户口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本市户口簿(原则上应有电脑打印的配偶姓名)] 、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监护人关系材料,相关证件须留复印件备查。

  列入2019年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须经区考试招生机构按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名单审核后,才能准予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19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备注:“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和“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9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的非本市户籍考生,其中应届生须由该企业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和市教委复核后,通过市教育考试院将考生名单下达给学籍所在的区考试招生机构,经核对无误后准予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列入2019年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须经区考试招生机构按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名单审核后,才能准予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

  (5)考生为在沪定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且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6)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人员,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7)考生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且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备注:考生为“在沪台湾同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且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确认时须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纳入相关部门锁定名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1)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19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2)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须参加本市中考且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此外,下列人员不属于报考对象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二)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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