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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起诉流程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由于我国法律对婚约问题一直未加以规范,对解除婚约后彩礼返还问题规定比较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彩礼纠纷起诉的流程是怎样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彩礼纠纷起诉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彩礼纠纷起诉流程

  彩礼返还引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双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二是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要注意区分给付彩礼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不事人不会自愿地给付对方彩礼,但如果彩礼确实是当事人自愿不附任何的条件地给付的属一般赠与。

  起诉返还彩礼要注意什么

  (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即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决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2)《婚姻法》解释第十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离婚。

  (3)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即给付彩礼一方应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接受彩礼的一方也同样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管接受彩礼的一方收到彩礼后将其转移给谁,都视接受彩礼一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

  (4)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条件。

  彩礼的范围界定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所给付的财物,不能一概视为彩礼。哪些应当作为彩礼?哪些不应当作为彩礼?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加以规定,理论界也没有一个比较科学的概念。笔者认为,彩礼仅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其构成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或各自的父母)在结婚之前,为保证缔结婚姻而先达成的协议,俗称定婚。婚约的订立法律虽然没有加以规范,各地的风俗不同,但一般还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让大家知晓,比如举行定婚仪式、宴请宾客等。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如果男女双方在自由恋爱的过程中,相互给付财物,则完全基于双方自愿,并不属于彩礼,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还有同性恋者之间财物给付行为、买卖婚姻的行为、隐瞒已经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又与人定婚而发生的财物给付行为等等。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的财物给付行为,只要不是基于婚约,都不应当认定为彩礼的范围。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俗称媒人)从中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与,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就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行为,其实质就不再属于彩礼性质。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在豫东平原的农村地区,一般就要数千元。如果给付500元以下的金钱或价值不超过500元的财物礼品,只能视为礼尚往来的正常花费,不能认定为彩礼。如果给付的是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以及价值较小的用作纪念的物品,包括请客招待费用,都不能认定为彩礼。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所规定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才涉及是否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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