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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婴儿社保卡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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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婴儿社保卡怎么办理

  南宁的婴儿办理社保卡,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南宁办理婴儿社保卡的办理流程又是怎样的。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南宁婴儿社保卡怎么办理,希望你们喜欢!

  南宁婴儿社保卡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

  1、办理过 CA 数字认证证书的单位(学校),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单位)”,进入“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进行网上申办操作。

  2、未办理过 CA 数字认证证书的单位(学校),可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入“社会保障卡”二级页面,点击“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图标,在参保单位、学校入口进行网上注册、申办社会保障卡。

  2、银行网点办理

  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上述材料提交至银行网点柜台即可。

  南宁新生儿医保办理流程

  1、按照指定时间,带着准生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医院办理出生证。

  2、带着出生证,户口本,到当地社区服务中心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一份证明,拿着证明和前面两样到当地派出所给孩子落户口。

  3、拿着孩子的户口本和出生证,到邮政储蓄银行给孩子开个户,填写新生儿保险账户,办理一张保险卡,卡里存200元钱。

  4、带着出生证,户口本,保险卡,到社区的社保办理处办理新生儿医保卡。

  南京婴儿社保缴费方式

  1.网上缴费渠道: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我的南京”APP、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均可完成缴费。

  2.委托工商银行代扣代缴:至任一家工商银行柜面,办理社保代扣关联手续。如已建立社保代扣关系,需在2016年12月25日前,将费用存入已建立社保代扣关联关系的银行卡中,由工商银行统一代扣。

  3.工商银行柜面缴费:2016年12月25日前,凭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或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表到工商银行柜面直接缴费(少量非现金业务网点除外)。

  南京儿童医保卡办理指南

1.儿童医疗卡怎么办理?

  →参保方法:父母带着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

  →缴费:

  ◎缴纳标准:15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100元/年,财政补助标准50元/年。

  ◎缴费时间:凡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医保费存入银行的,

  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注1: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时,是当场缴费。每年6月30日(含)前参保

  的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

  注2:“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父母所在单位按“男单女双”每年补助。

  50元(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父母双方均无用人单位的,由家庭承担。

  →就诊医院:最多可选择三家

  (1)办理医保卡时,选择一家社区医院和一家定点三级甲等医院(如鼓楼医院、妇幼保健医院、八一医院、军总等)作为定点医院,才可以刷儿童医保卡。除了定点医院之外,如在其他非定点医院(包含本地和外地医院)就不能用医保卡刷卡看病。

  (2)儿童医院可以不作为定点就诊医院,也可以直接刷医保卡。

  →观察期:办理医保卡后,180天(等待观察期)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

  2.普通门诊怎么看?

  正常情况下学生儿童在看普通门诊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①必须本人持卡(《社会劳动保障卡》)看病;

  ②必须在我市居民医保定点首诊医疗机构首诊;

  ③需转诊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全市二级及以下【居民医保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全部放开,参保居民无需选择,可持卡直接前往任何一家首诊医院就诊,除此之外学生儿童还可直接前往市儿童医院和自己选择的一家儿童专科医院就诊。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脑科医院等11家专科医院不用参保居民办理转诊手续,可直接前往就诊(含住院)。

  参保居民本人持卡在医院指定的医保窗口刷卡挂号、缴费。当年累计的普通门诊医保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医保系统会自动按40%比例减免医药费。参保居民在医院前台刷卡缴费后领取《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专用收据》。

  3.儿童人身意外伤害的门诊费用怎么报销?

  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当时就诊的医疗机构级别参照住院标准报销,且无起付标准。如,某儿童在一家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行自付,后回所在街道申请零星报销。所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35%。

  另外,我们建议老师、家长在学生儿童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后,尽量前往我市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如条件所限也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零星报销。

  4.怎样办理住院手续?

  学生儿童除专科医院和首诊医院可直接办理住院外,还可在市儿童医院和自己选择的一家儿童专科医院直接办理住院手续,无需转诊;除此之外学生儿童入住其他三级医院需前往户籍所在街道办理医院转诊手续。如,某儿童三级医院最初选择的是省中医院,但因病情需要其想在省人民医院住院就诊,则其必须经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修改定点医疗机构之后,方可前往省人民医院办理刷卡住院手续。

  5.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怎么计算?

  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按当时所住医院等级的起付标准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当时所住医院等级的起付标准50%逐次计算,最低不低于150元。

  如某儿童当年第一次住院为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第二次住院为三级医院,起付标准=500*75%=375元;同年第三次住院为一级医院,起付标准=300*75%*50%=112.5元,应不得低于150元,所以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50元。

  6.大病报销情况如何?[这个是儿童医保卡最大的作用]

  学生儿童门诊大病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人身意外伤害(限医疗费用)。其中学生意外伤害是专门针对学生儿童制订的,起付标准都是1000元,从1001元至8万元之间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报销55%参保,这样可以减轻很多家庭的负担。缴费第一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可增加到15万元。

  7.门诊大病患者就诊时要注意什么?

  门诊大病患者因门诊大病就诊必须主动声明其病种,即要做到“三处告知”(挂号处、就诊医师处、门诊收费处),讲明本次就诊病种。患者就诊时注意所持发票的名称,因“门诊大病”就诊,发票上注有“门诊大病”字样。

  社保税前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六条十三项规定:第十五行“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第一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第二列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第三列=第一至二列。对此,有些纳税人提出疑问,不知当年提取但未缴纳的部分是否允许扣除,如果不准扣除该如何处理?

  对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曾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五条规定:(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下发前,各地对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政策掌握不一,有的规定提取未缴部分可在税前扣除,有的则不准扣除。综合上述文件,我们看出此次政策调整很显然对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作了限定。也就是说,纳税人当期提取未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虽然财务上计入了当期费用,但在缴纳所得税时不得在提取当期予以扣除,而可以在实际缴纳时扣除。同时,新文件还明确了纳税人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可作纳税调减处理。当然,对于提取未缴纳的部分,要按照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六条第十八项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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