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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转移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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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转移如何办理

  社保卡需要办理转移,办理社保卡转移的流程是怎样的。办理社保卡转移需要哪些资料。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保卡转移如何办理,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社保卡转移如何办理

  国家政策,从2010年开始,参保人不允许退保,所以只能转移社保关系。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

  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

  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异地社保转移怎么办理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填个表格)。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打印出全国统一格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同时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个人账户总额和12%的统筹基金)。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统一按国家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四)将所有手续交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医保转移办理流程

  一、医保转入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①携带资料

  a.参保人员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代办人员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办理流程

  a.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c.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本市;有个人账户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d.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信息表》及个人账户余额,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

  ①携带资料

  a.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办理流程

  a.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c.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本市;

  d.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和《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时限,15个工作内。

  二、医保转出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

  ②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参保人员原在本市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信息并通过系统生成《参保凭证》,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携带资料

  a.职工本人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办理流程

  a.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区(市)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凭证》;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参保凭证。凭证第一联由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第三联交给参保人员。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本市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c.参保人员携带《参保凭证》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生成并向本市的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d.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参保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e.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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