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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生儿医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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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儿怎呀办理医保,办理医保的流程是什,广州新生儿办理的条件有哪些。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广州新生儿医保办理,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广州新生儿医保办理

  一、办理条件:

  户口要求:新生儿必须先办理了户口后,才可以申请办理新生儿医保。

  户籍条件:广州市城镇户籍 ,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的城镇户籍,本市农场、蓝印户口。

  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天内办理(逾期可下年度参保,但无法再追溯出生期间花费的医疗费用),缴费达账后,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保费相关

  个人缴纳:80元/人·年 是消费性质的(即是不能退还。而且没钱进入BB的医保卡)

  政府资助:200元/人·年

  三、需要准备材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在登记点领取或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页(http://www.gzlm.net/sbjjzx/)下载,点这里快速下载

  4)如需办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须提供市地税部门指定的任一居民医保代征银行的活期个人结算账户、账户持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参保登记流程

  1、申请参保流程:参保人(监护人、代理人)可就近到本市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

  1)携带上述资料到就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2)办理登记后,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核定单》及《个人基本信息确认表》

  3)登记次月4-23日以选定方式缴纳居民医保费

  4)等通知领取医保卡(详见市医保局宣传单)

  2、新生儿申报补缴方法:由新生儿法定监护人凭以下资料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的补缴申请:

  (1)补缴申请报告一份(监护人填写);

  (2) 新生儿《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两份;

  五、缴费方式

  各参保人可选择“委托银行划账缴费”或“现金缴费”。

  1)选择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参保人:新参保人员须在办理登记的同时,提供任一居民医保代征银行的活期个人结算银行账户原件与复印件、账户持有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按规定格式填写申报表并签名确认。办理签约手续后,银行将于登记次月4日-23日直接从签约账户中扣费。以后各年度续保,银行将在每年8月4-23日直接从签约账户中扣费。

  2)选择现金缴费的参保人:须于登记次月4-23日前(新年度续保人员须于8月4-23日),凭《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核定单》,其中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广州市统筹区内任一居民医保代征银行的网点办理现金缴费。

  六、如何追溯出生期间医疗费用

  出生3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医保(以存折扣款日为准),就可以追溯出生时的费用。

  1 先到BB出生医院办理:选定医保医院手续的《居民医保病历》、医疗费收据(发票)、药费明细清单。

  2 到广州市医保局办理追溯。记得带齐以上材料,以及BB医保卡(正反面复印)、出生证(复印)、户口本(复印)。

  备注:去医院办理医保病历记得带BB的一寸彩照一张。

  七、广州各社保局分局地址

市医保各区分局 地 址
越秀分局 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
荔湾分局 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2楼
天河分局 天河区广和路17号首层
萝岗分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1号
黄埔分局 黄埔区大沙东路311号一、二楼
南沙分局 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7号三楼
白云分局 白云区景云路38号首层自编05号
海珠分局 海珠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4号首层
  八、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当参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时,需由参保人(监护人、代理人)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并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携带资料:

变更事项 携带材料
姓名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复印件一份
出生年月
证件号码 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个人身份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户口性质 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其他资料变更 更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2017年度居民医保的报销水平

  (一)住院医疗费报销

  注:自201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二)门诊特定病医疗费报销

  项目 学生儿童

  成年居民

  高档 中档 低档

  报销比例

  一级 65% 65% 60% 55%

  二级 60% 60% 55% 50%

  三级 55% 55% 50% 45%

  起付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 18万元(与住院合并计算)

  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定病治疗,或者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三)门诊医疗费报销

  注:1.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就医时,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3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至200元、300元。在享受降低门诊报销起付线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规定的门诊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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