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实用的基本法律知识有什么
农村实用的基本法律知识有什么
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面对农村法律知识缺失的现状,如何重塑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农村实用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一)
一、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有那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六)、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
(七)、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九)、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经济建设中有那些职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二)
1、如何推选村民小组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2、征收耕地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五、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如何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三)
1、土地的补偿费用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2、土地管理对农宅基地问题有那些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一)进城务工篇
1、进城务工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2、盲目进城去寻找工作有哪些不良后果?
3、为什么外出务工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5、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长?
6、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7、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9、黑心老板说的“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10、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怎么办?
11、“劳动争议”具体包括哪些争议?
12、解决“劳动争议”的路该如何走?
13、劳动仲裁往哪儿提?
14、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农民工可否要求先行给付被拖欠的工资或医疗费?
1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我多长时间?
16、农村女青年进城务工怎么防止上当受骗?
17、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能委托他人代领吗?
18、农民工有权得到有关工资的清单吗?
(二)工伤维权篇
1、何为工伤?
2、如何认定工伤?
3、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受伤视同工伤?
4、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5、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三)侵权责任篇
1、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3、侵害他人财产的如何计算财产损失?
4、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5、侵权行为发生后,哪些主体可以提出侵权赔偿请求?
6、自己的小孩在外面惹事了,你该如何担责?
7、给老板做事时致别人受伤,自己担责还是老板担责?
8、给人做小工受伤,该如何索赔?
9、网络侵权,应如何担责?
10、进城逛商城摔倒受伤,商城需要赔钱吗?
11、小孩在学校被同学欺负受伤,学校赔钱吗?
12、小孩在学校被社会上的人打了,谁担责?
13、洗澡时候,在市场买的热水器因质量问题出故障导致烫伤,谁担责?
14、因运输热水器质量问题导致其出故障,致烫伤,谁赔?
15、把爱车借给朋友开,发生交通事故,谁赔?
16、买了个二手车,钱给了,未过户,出交通事故了,谁赔?
17、买的报废车,出交通事故了,谁赔?
18、车被偷了,别人开出交通事故,谁赔?
19、被车撞了,人跑了,怎么办?
20、医院看病不负责任导致伤害,怎么办?
21、医院的告知义务有哪些?
22、在什么情况下,手术不需要家属签字?
23、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24、输血被感染,医院赔还是血液提供者赔?
25、患者有损害时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26、饮水被污染,排污者的责任几何?
27、高压电致人损害,该如何担责?
28、“哮天犬”咬人,“杨戬”该赔钱吗?
29、流浪狗咬人造成损害的怎么承担责任?
30、他人逗狗咬伤邻居,该如何索赔?
31、工地围墙倒塌砸坏爱车,该找谁索赔?
32、在楼下被无法确定是谁抛的东西砸伤,怎么办?
33、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担责?
34、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35、掉进马路下水道,该找谁负责?
(四)治安处罚篇
1、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分为哪几种?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罚?
4、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能否给予处罚?
5、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如何处罚?
6、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和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如何处罚?
7、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煸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如何处罚?
8、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如何处罚?
9、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如何处罚?
10、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如何处罚?
1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如何处罚?
12、卖淫、嫖娼的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如何处罚?
13、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如何处罚?
14、吸食、注射毒品的,如何处罚?
15、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五)婚姻家庭篇
1、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2、结婚登记是否可以托人代办?
3、结婚登记应持有哪些证件?
4、什么是重婚罪,应如何处罚?
5、法律会如何制裁现代“潘金莲”与“西门庆”?
6、哪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7、什么是“借腹生子”,这在我国允许吗?
8、我国离婚的法定方式有几种?
9、“同居”是“事实婚姻”吗?在我国现阶段如何判断“同居”与“事实婚姻”?
10、“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决定的还是一方决定的?
1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怎么办?
1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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