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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定医疗期规定有哪些

时间: 树源981 分享

  工伤是劳动争议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但是,关于工伤医疗期以及医疗期的待遇问题,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学习啦小编就给大家介绍法定医疗期规定,一起来看看。

  法定医疗期规定

  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10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年限0-5年5-10年0-5年5-10年10-15年15-20年20年以上

  医疗期月数3669121824

  《医疗期规定》1995年1月1日实施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

  为明确上述问题,劳动部于1995年5月23日发布《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职工医疗期内待遇

  1、病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10月2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医疗期满无法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职工的工作年限规定

  企业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等文件确定,比较难确定的是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首先,职工的自由职业经历不应计算为实际工作年限,因为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前提条件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按照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计算的,自由职业经历期间劳动者并未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应计算为实际工作年限。

  其次,实际工作年限可以根据员工档案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档案存放地或原用人单位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来确定,并且劳动者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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