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正文(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正文
第六章 听 证 程 序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征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 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行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举行听证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会原则上在案发地举行。
第四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从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应当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 非本案的调查人员。
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的决定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听证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 由调查人员指出当事人建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 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五)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六) 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七)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八) 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十)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七章 行 政 复 议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发的原则.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为复议机关.
第五十一条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复议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工作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 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组织审查复议案件;
(四) 拟订复议决定;
(五) 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复议案件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第五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五十六条 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闪停止执行的;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七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就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 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 申请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五) 复议结论;
(六) 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 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第五十九条 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
第六十条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昌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第八章 处 罚 的 执 行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行政机关改变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以不履行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依法可以对违法物品采取登记保存、暂停支付、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颧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行政措施。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没收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三十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六十日并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秋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制度。借阅、调用、移交档案材料,应当办理批准或者移交物续。
第六十九条 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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