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治理管理制度范文
隐患治理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学习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隐患治理管理制度范文。
隐患治理管理制度范文篇一
我校现有在校学生800多名,学生在校的安全,牵动着几千户家庭的心。本调查,旨在了解校园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研究对策,进行积极预防。
我校要进一步完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全面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自防自救整体素质。要坚持安全教育与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原则,重视学校安全文化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教育资料及课本中的安全知识,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场所和设备,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要从当前全面发生的学生楼道拥挤伤亡、饮水食物中毒、交通事故、游戏玩耍溺水、被暴雨洪水冲走、服毒自杀等安全事故中吸取教训,认真研究、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我校要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涉及学校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都要认真进行检查,真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漏洞,全面掌握学校的安全工作情况。发现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属学校能自行解决的,要立即解决;学校自行解决不了的按分级管理的归属,立即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争取其及时研究,尽快解决;在尚未解决之前,应先采取力所能及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一,要加强安全制度检查。对涉及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要进行一次认真地清理检查。凡没有建章立制的,要责成其迅速制定;凡规章制度不健全的,要尽快补充完善;凡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要下决心调整有关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大型活动请示报告、危险品管理以及值班、防火、防毒、防盗等规章制度,使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有章可循,执章必严,违章必纠。
第二,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要对校内教学、生活设施等人员集中场所的火灾隐患进行检查,特别要注意学生宿舍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坚持杜绝学生违章使用电器现象要重点检查教学、科研、住宿用房防火安全情况,防止因电线老化、线头裸露和化学用品等引发火灾或触电事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配置消防设备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三,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防病防毒工作,加强对学校学生教学与生活环境、饮食、饮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品,不容许过期、变质的“三无”食品进入学校,对学校周边无证经营和严重“脏、乱、差”的小食店要报请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进行清理整顿,防止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对卫生条件差,管理不善、承包给个人以盈利为目的食堂、摊点和饮料加工点坚决予以取缔。对炊事人员要进行严格体检,对患有传染病者,坚决辞退或调岗。
第四,要加强交通的安全检查。要规范设置校门前“禁停、禁鸣、限速”等警示牌和设施,要落实一名校领导主管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各学校要教育学生不能乘坐不具备客运资格的车辆上学,不能攀爬车辆,不能在车辆未停稳时就下车,对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要教育学生缓慢右行,经常检查车况,对车况不好的要及时修理,对没有及时修理的要禁止骑车回家。严禁学校组织学生集体乘车外出游玩,确保交通安全。
第五,要加强危房改造检查。对加固、维修能够继续使用且无安全隐患的损坏房,要立即加固、维修;对经建筑质监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要立即停使用,并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或教育局及时处理;新建、扩建的校舍必须经质监部门检查批准才能投入使用。对查出的D级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寄宿制小学或教学点的学生宿舍一律以低层平房为主;今后,任何学校再建房子,一律不准镶贴瓷砖。目前一些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学校厕所、食堂、饮用水设施与条件简陋,易导致传染病涉及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各地要在危房改造的同时注意加强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等设施的建设。
第六,要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要建立内部自保制度。按照省人大新颁发实施的《内保条例》,认真贯彻“两谁”原则和“三自”方针,落实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保卫机构人员,落实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护校队,建立群防群治组织,全面提高学校自防自保能力,确保内部不出或少出问题。要注意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安全意识和文明习惯,增强抵御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免疫力,通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娱体育活动,将学生的情趣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隐患治理管理制度范文篇二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公司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制氧厂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对风险性较大工程风险评估及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5、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6、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8、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四、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厂部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厂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厅局或政府报告。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厂部领导要切实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隐患治理管理制度范文篇三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并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 安全科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 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总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六条 安全科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处罚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安全科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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