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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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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处理一直都是个严肃的问题,为了保证事故发生时有法可依,企业制定相应的事故管理规章制度必不可少。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欢。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一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87416110;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二

  总则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伤亡事故的结案

  7.1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三

  为切实保障工伤及职业病员工的应有待遇,进一步明确工伤处理程序,降低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工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伤管理组织

  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议处理等事宜。

  二、工伤处理程序

  (一)工伤申报

  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管处,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并报企管处备案。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组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报企管处。

  4、由企管处负责组织好所有申报材料,报请丰南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

  1、厂内工伤或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7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厂内工亡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0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具责任认定书的,需交警大队另出证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员工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如下材料:

  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劳动能力鉴定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员工本人或家属向市劳动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5、住院病历,未住院者须呈报门诊病历或其他相关材料)。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之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确定停工留薪期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按《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于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工伤员工本人在医疗期满前15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员工所住医院出具证明,员工填写《河北省工伤员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上交公司安全处。经安全处审核后,由受伤害员工或家属报市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工伤待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相应待遇,由公司企管处负责落实。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员工发生工伤后,到公司指定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按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符合报销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全额报销。

  2、员工发生工伤需紧急抢救的,可以就近抢救。未能脱离危险的,自员工受伤害之日起3日内,由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家属告知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单位安全科负责报告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企管处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脱离危险后,安全处通知仍需治疗的受伤害员工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3、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自员工受伤害之日起3日内,由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家属告知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单位安全科负责报告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企管处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在受伤害员工经抢救脱离危险后,由安全处通知受伤员工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4、工伤员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定点医院治疗的,或者在非定点医院及外埠医院抢救治疗,未按要求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因工负伤的员工,若定点医院无法治疗,由定点医院提出书面建议,或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向治疗医院提出申请,经医院考查核实,报请县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擅自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公司和工伤保险主管部门不予支付。

  (二)住院治疗补贴。员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5元/天执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安全处审核后,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员工发生工伤或因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护理费。员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唐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陪床人员待遇。员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期间需要他人护理的,经工伤员工或直系亲属申请,公司按月支付一人次15元/天的待遇给于发放。

  (六)评残待遇。工伤员工经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等级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管处按月予以落实。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厂外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管处每半年集中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二)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日期将工伤申报材料上交企管处、造成工伤申请超过时效的,退回单位上报的员工工伤申报材料,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公司不担负任何费用,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三)员工发生工伤在定点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需转送其他医院治疗,由工伤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到企管处领取《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经定点医院签字盖章,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后,3日内将转院申请表报到企管处,由企管处负责报送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办理转院手续。

  (四)工伤人员因治疗需向公司借款或报销工伤费用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津西[2008]4号《关于理顺工伤借款及报票程序的通知》办理,所有工伤借款由公司以工伤预付款形式直接支付给工伤定点治疗医院。报销住院费用时,必须提供院方出具的药费消费明细表、药费单原件,用以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销工伤费用,企管处凭报销的费用冲减公司工伤借款。

  (五)经核实,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伤害的,公司不予申报工伤。

  (六)发生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途中的,公司不予申报工伤。

  (七)因员工所在单位瞒报、漏报、不及时上报工伤或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考勤、工资等证明骗取工伤而导致公司、员工利益受到损害的,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四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倡导“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的管理理念,促进各部门抓好安全隐患整改,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正常安全生产,特制订本目标管理。

  一、 工伤事故控制指标:

  二、工伤事故指标分解:

  杜绝发生重大或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 轻伤事故发生不超过2人次。 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率100%。 三、 工伤事故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C 患职业病的;

  D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当事人主管部门、公司设备安全检查小组及行政人事部三方同时认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2、员工因工负伤,经行政人事部、当事人所在部门及设备安全检查小组确认后按国家《工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与鉴证。

  3、经三方鉴证确认为工伤,报(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备案。

  五、 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当事人主管部门、行政人事部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1)已参加“意外伤害险” 的员工以意外伤害险索赔条例及额度为准,根据其相关规定医疗费用由相应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2)已参加“工伤保险” 的员工以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准,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社保机构支付。

  2、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1)已参加“意外伤害险” 的员工以意外伤害险索赔条例及额度为准,根据其相关规定医疗费用由相应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2)已参加“工伤保险” 的员工以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准,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社保机构支付。

  六、 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 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B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

  C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第一文库网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部门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一次并处罚300元;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七、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 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经行政人事部、设备安全检查小组确认后由总经理签字生效);

  3)当事人所属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

  4)如出外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5)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6)病历;

  7)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8)费用结算明细表;

  2、 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暂时没有享受“意外伤害险” 及“工伤保险”待遇的员工。

  1)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医疗费用;

  2)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医疗费用

  3)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的1-70%(按责任分担),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八、非因工负伤

  1、在职员工非因工造成轻伤者,单位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事发一周内未上班工资按病假考勤处理,事发一周至一个月未上班发放基本工资的40%,事发一个月后仍未上班不计工资可解除劳动合同。

  2、在职员工非因工造成重伤者,单位视其病情状况、工龄及日常工作表现给予200至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事发半个月内未上班工资按病假考勤处理,事发半个月至三个月未上班发放基本工资的40%,事发三个月后仍未上班不计工资可解除劳动合同。

  3、在职员工非因工造成死亡者,单位视其事发状况、工龄及日常工作表现给予200至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100至500元员工遗属抚恤金。

  九、评比、考核办法:

  1、轻伤控制指标按照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时间段,进行统计考评。

  2、发生了轻微工伤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处罚1000元。

  3、同一个部门3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型的事故,将对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在第二条处罚基础上,再加罚1000元。

  4、由一个部门的作业员工的主要原因导致另一个部门作业员工受伤的,将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划分主次责任,由两组管理人员分摊相应处罚,事故当事人将按公司处罚条例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5、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在12小时内未到行政部进行工伤登记的,对部门经理罚款200元。

  6、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在24小时内未组织受伤人员所在部门的班组长 、事故现场人员到行政部接受调查的,给予部门经理处罚200元/天。

  7、行政部事故后48小时未完备资料上报有关部门的,将给予当事人处罚100元/天。

  8、行政部2天内不下发事故简报的或15天内未下发事故通报的,将给予责任人处罚100元/天。

  9、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情节,谎报事故类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伤残人员赔付前,对当事人、班组长追加罚款2000元/人次,并保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0、在事故通报下发后,有举报工伤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查实,将给予举报人2000元/次的奖励。

  11、通过公平、公正,以实际安全工作成效为标准,评选出表

  现突出的部门,公司将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在公司范围内推广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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