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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法有哪些

时间: 炜杭741 分享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你对非法集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法

  手法1: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

  主要犯罪手法有: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是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法有哪些

  手法2: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

  一是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形成资金池。

  二是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

  三是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

  手法3: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

  三是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

  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

  手法4: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

  主要集资模式有: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栋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手法5:私募基金非法集资

  一是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是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风险在不同业务间传导。

  手法6:地方交易所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手法7: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涉嫌集资诈骗。

  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互助计划”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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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法集资的法律限制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1月4日施行《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是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2016年4月27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在银监会召开。2015年非法集资案达历史峰值,十四部委全面推进处置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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