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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的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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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听说过行政诉讼吗?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法律相关知识。

  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的对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主要包括:

  1、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有权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这里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的对象有哪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四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3、其他组织。除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外,在我国,还有一大批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体。例如以其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个体户、农民承包经营户、起字号的合伙组织,或者尚处于筹建阶段的企业、单位等。它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时,可由实际上的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

  4、在中国境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5、特殊情况下的原告。在特殊情况下,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也具有原告的资格。主要有两种情况:

  (1)具有起诉资格的公民死亡;

  (2)具有起诉资格的法人和组织终止,为新的法人和组织所代替。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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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诉讼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其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权利,既对本案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必须说明正当理由。

  2、提供新的证据、提请证人到庭作证并进行质证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5、开庭过程中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6、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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