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型公司裁判的三项规则
所谓夫妻二人公司即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的公司法并未就夫妻设立公司设定特殊规则。那那么你对夫妻公司有什么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夫妻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型公司裁判的三项规则
规则1: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
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型公司裁判的三项规则
规则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做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规则3:
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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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条件
(一)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合法存在。法人人格否认制以法人合法取得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且不以完全否定 法人人格为最终归缩。若法人无独立人格,法人人格否认便失去了所指向的对象。
(二)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之行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存在,既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也是其适用的必要条件,这是否定法人人格而由股东或董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行为基础。
(三)对 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实际损害是法人人格滥用的结果,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这里的损害不仅指债权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丧失,还指债权人的应得利益落空;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四)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非一般的 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六)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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