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全文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全文
预审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进行的)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公安部预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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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预审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专门业务,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二条 预审工作的任务是:揭发与证实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追查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弄清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判明犯罪性质;注意检验核实侦察所获的罪证材料是否确凿,弥补和纠正侦察工作的疏忽和错误,以达到不放纵敌人,不冤枉好人的目的。
第三条 预审工作的范围,由拘留、逮捕人犯开始,经过审讯,搜集证据,直至结束预审进行处理或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为止。
第四条 省(市、区)地(市)县(区)公安局要分别设置预审处、科、股。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预审干部。各级预审部门可以分别配备处、科、股级预审员。
第五条 预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贯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方针。不准引供、诱供、指名问供,更不准刑讯逼供。
第六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审结的案件,需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后仍不能审结的,需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按规定上报全国人大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七条 在办案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绝不允许对发表不同意见,即使是发表错误意见的同志进行打击报复,“戴帽子”、“抓辫子”、“打棍子”。预审人员必须具有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和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敢于坚持原则,说真话,不说假话,无私无畏。要努力学习马列著作、毛主席著作,学习国家法律、历史、社会和科学知识,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
(二)逮捕、拘留、搜查
第八条 公安机关决定逮捕人犯的时候,须拟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请批准逮捕书》禁止援引经秘密侦察手段获得的材料。
第九条 逮捕人犯一般由预审部门负责执行。预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填写《逮捕证》,立即执行逮捕。如果逮捕未获或因故需要撤销逮捕时,应当书面通知原批准、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第十条 在执行逮捕、拘留人犯时,要向被逮捕、拘留人出示《逮捕证》、《拘留证》,宣布逮捕、拘留,并令被逮捕、拘留人在《逮捕证》、《拘留证》上签名,如果拒绝签名,应加以注明。拘捕人犯可以使用戒具。如抗拒逮捕、拘留,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拘留、逮捕人犯后,除有碍侦察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将拘留、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通知被拘捕人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
第十二条 在执行逮捕、拘留人犯的同时和拘捕人犯之后,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可以对人犯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除紧急情况外,搜查应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并开具《搜查证》。
第十三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后,必须制作《搜查记录》,需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证物和违禁品,必须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对重要的证据材料,还要令被搜查人写明是从其本人那里查获的。对于犯罪现场和隐藏重要证物的地方,应当加以拍照。搜查记录应当向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和证人宣读,并由搜查人、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和见证人签名或捺指印。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应在记录上注明。
《扣押物品清单》应填写两份,一份交被搜查人或者家属;一份存入预审卷宗。
第十四条 对逮捕的犯人需要取保候审的时候,预审部门应当写出书面报告,经县或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并令保证人递交“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