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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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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没有履行,在法院所需要进行的下一步工作。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执行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院的受案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执行案件:

  (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不含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请执行的案件不予受理:

  (一)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的;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发放债权凭证的除外);

  (五)法律未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地址、下落明确,有财产可供执行;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本院管辖。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审查,作出决定立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其余案件由立案庭决定予以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

  五、申请恢复执行(含债权凭证恢复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中止或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的,申请恢复执行必须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下落。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或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的,必须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因其它原因中止的,其中止原因已经消失。

  具备上述条件,可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不重新立案,也不另行制作裁定书。

  六、申请执行,申请人应向立案庭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接待人员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位置、被执行人准确的居所地、工作地址、通讯号码。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其它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说明文件。

  七、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支付令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之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分期履行的,应从每次义务应当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为三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不予执行。

  (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三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八、下列案件由审判庭移送

  (一)追索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四)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经行政审判庭审查后,需要强制执行的。

  以上案件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移送。移送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不予执行。

  九、移送执行,负责移送的审判庭应当填写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书应写明受移送部门、案由、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址、执行依据、以及在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附件、移送的审判员签名、移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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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案范围的定义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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