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教育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政府关于教育的政令、规定等对教育事务实施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教育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教育行政行为的涵义
对教育行政行为的这一概念,有几种不问的表达观点,一种教育认为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实施的所有行为。既包括教育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包括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行为,还包括行政诉讼中的行为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所作的一切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进行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行为的总称,排除了教育行政机关非行政方面的行为。
何谓教育行政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第五种观点,认为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或事件所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从教育行政机关的角度,对其凡是具有法律后果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都属于教育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行政行为从属于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行政机关是我国的教育执法机关,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必须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它与立法行为不同,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虽然有的教育行政机关也可以进行行政立法,但它是为执行法律规范而制定的,是从属性的立法行为。
2.教育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依法行政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但这并非是指法律为行政行为设定每一细节,也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行事。事实上法律无论如何严密,都不可能规定到每一行政行为的每个细节。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一旦制定即不能随意修改,而现代国家社会经济急剧发展变化,教育领域也是如此,法律如果没有给行政机关一个自由裁量的余地,会造成行政机关无法高效实施管理,甚至还会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当然,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并非对立,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自由裁量也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并非无限制,从属法律也不是僵化的执行法律,而是充分运用其主观能动性,领会并把握相应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积极、灵活的执行法律。
3.教育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教育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相对方的同意。教育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不仅表现在教育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行政行为,如教育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的,有权予以撒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等等,也体现在教育行政机关应教育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实施的行为,如颁发办学许可证等。虽然这 些行为是依相对方提出申请而作出,但相对方的申请是否准许,都由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决定,而无需与相对方协商或讨价还价。
4. 育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
效力先定是指教育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末被宣布无效之前,对教育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有义务遵守和服从。这种效力先定性源于行政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它需要这种特权来保障其公共秩序利益的实观。
5. 教育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教育行政机关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的,当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执行时遇到防碍,可以采用一切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保证其行政行为的畅通,保障其教育行政行为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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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
(一)概念
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实施教育行政行为的过程以及构成这一过程步骤、顺序、期限和方式。
首先,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实施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而非被管理者行为的程序,也不是法院审查教育行政行为的司法程序,即这种程序规范的对象是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其次,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多种要素统一体,即在一定的期限里,按照一定的顺序将教育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连接起来,再以法定的形式表达出来,这便是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教育行政法律规范中,实体的内容与程序的内容往往是交织在一起,即在同一个法律规范中甚至于在一个法律条文中,往往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内容。
(二)内容
1.步骤
即教育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一个教育行政行为的完成,往往要经过若干阶段,而如果这个阶段经由法律规范确认,则变成法定阶段。由法律确定的阶段,既不是添加也不得遗漏,教育行政行为一般应当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取意见或申辩、裁决等阶段。
2.顺序
即实施教育行政行为各个阶段的先后次序,如先取证、后裁决;先裁决、后执行等。顺序经法律规范确定后,便不能颠倒和错乱,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3.期限
即实施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既然教育行政行为是一个过程,那么这个过程自开始到结束就应当有时间限制,否则,便可能是一个无法完成的过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期限是法定期限,法定期限不得耽误。立法上完善期限和执法者严格履行期限是教育行政管理中应当注意的两大问题。
4.方式
即实施教育行政行为的形式,如书面的、某种特定的方式,则该行为便成为要式行为,行政行为应当是书面形式。
(三)教育行政行为程序的意义
1.规范和制约教育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法律规范中,通过对实施教育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等的规定,来使教育行政行为达到规范化、统一化;同时,通过程序的规定来控制行政权的运作,防止权力扩张和权力行使的随意性,达到尽量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的目的。
2.促进教育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教育行政法律规范赋予了教育行使得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教育管理目标的实现。而教育行政程序,提供了教育行政机关权利实现的可操作程序,大大促进了权利实现的可行性,从而有利于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目标,如法律规定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没有相应的处罚程序相配合,则其处罚很难付诸实施,导致教育违法行为很难及时得到惩戒。
3.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教育和受教育方面的权利
一方面,教育行政程序通过控制教育行政行为的运作,从而防范其对教育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通过规定教育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带来一系列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促进了相对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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