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事实成立与否的证据审查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证据审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盗窃事实的证据审查
缘起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应遵循“严格证据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方能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然而,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对“证据确实、充分”不宜作僵化的、“一刀切”式的理解,应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具体分析、辨证施治。笔者谨以亲办的Y某盗窃案二审辩护为例,将盗窃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审查思路剖白于此,以求抛砖引玉。
案情
T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至9月,被告人Y某在T市某区等地,以钻窗入室的手段先后盗窃七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五十余万元,并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Y某不服,提出上诉。其家属委托笔者承办此案。
笔者会见Y某时,其辩称:2013年9月29日晚间,其确实到过失主阿妹家中,盗窃了少量现金和一些金银首饰,但《起诉书》所写的“盗窃四十六万元现金巨款”不是事实。
在会见过程中,笔者注意到两个细节:其一,Y某有多起盗窃事实,凡是他参与过的,他都承认,而且与卷宗中的记载基本吻合;其二,Y某虽然目不识丁、言语粗鄙,但头脑简单,不是胸有城府之人。基于以往的办案经验,笔者认为Y某的辩解应属可信。
经沟通,最终确定二审辩护的重心:2013年9月29日晚,“盗窃失主阿妹家中四十六万元现金”的事实是否成立。
分析
在盗窃案中,被害人陈述往往能够直接证明盗窃的时间、地点、被盗物品及其特征、摆放位置等关键事实,因而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作为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具有信息量大、关联性强等优点,但也具有不稳定性、易变性等固有缺陷。尤其是,基于被害人的特定情感立场,其陈述极容易失真。因此,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我们特别留意于陈述的完整性、稳定一致性、变化趋势,以及被害人陈述与在案其他证据的衔接。失主阿妹称,家中被盗四十六万元巨款。然而,细察其卷宗中的全部笔录,可发现一系列疑点,致使其陈述的真实性严重存疑。
一、《询问笔录》不完整。
2013年9月29日晚,阿妹发现家中被盗而报警,侦查机关接警并迅速出警。从常理看,第一份笔录应形成于9月29日当晚。然而,卷宗中记载的距离案发时间最近的笔录是2013年10月2日笔录,距离报案时间已经过去两天;且此次询问中,侦查机关是以“再找您核实一些情况”为由进行,表明该次询问绝不是第一次。可以推知,侦查机关并未移送全部笔录。未全部移送的原因,极有可能是前后陈述(尤其是针对该四十六万元的陈述)不一致。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而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亦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全部移送亦属常见。因此,该疑点须与其他疑点相串联,共同发挥扩大合理怀疑的效用。
二、被害人陈述细节前后不稳定、不一致。阿妹在三次陈述中所讲四十六万元现金存放的具体位置前后不一。
10月2日陈述,放在“卧室的柜子中”;10月3日陈述,放在“卧室的五斗柜抽屉中”;11月6日陈述,放在“卧室的五门大柜抽屉中”。第一次所称“卧室的柜子中”,可以被评价为概括性表述;但是,后两次笔录所称的“五斗柜”和“五门大柜”显然存在直接矛盾。五斗柜是抽屉柜,造型简单,体积较小;五门大柜体积、容积则大得多。细查被盗现场的若干照片,既有五斗柜,又有五门大柜。可见,其陈述与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存在直接矛盾。
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
根据阿妹陈述,被盗的现金,有四十六万元是在自己的卧室中被盗,有二万余元在女儿阿莲卧室中失窃。阿莲对于其卧室现金被盗的事实予以佐证,但是对于母亲阿妹卧室的现金表示并不知情(“不清楚”)。必须指出的是,阿妹历次陈述均表示:该巨款是由女儿阿莲多年打工所得,存于自己卧室。通过日积月累、由母亲代为保管的数十万元巨款存于何处,女儿表示不知情、不清楚,这无疑是重大的疑点。
四、该笔巨款的来源及赃物处置亦颇有疑点。
从来源看,阿妹称系女儿阿莲多年打工所得,但无其他证据证实。从去向看,《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显示,Y某是于10月1日凌晨在租房处被抓获。也就是说,从9月29日晚八点左右Y某实施盗窃到10月1日凌晨被抓获,前后仅间隔四、五个小时。Y某没有文化,不会使用银行卡,且涉案其他物品、款项均是在租房处被查获,那么该四十六万元巨款其是如何处置,侦查机关没有查实。
五、被告人供述的审查。
根据逻辑法则,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直接矛盾的,虽不能断定谁的言词为真,但可确定必有一假。将被害人陈述与在案其他证据比对完毕后,仍有必要评估一下被告人供述的质量,以扩大合理怀疑,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Y某的历次供述显示:对于其实施的其他若干盗窃行为均予以认可,且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痕迹物证鉴定、《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基本保持一致;也成功地指认出犯罪现场,体现出了较高的可信度;但是,唯独对该四十六万元现金,其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可以说,供述的质量、可信度是较高的。
六、证据体系之欠缺。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及现场拍摄照片所示,不论是屋内“五斗柜”的抽屉,还是“五门大柜”的抽屉,其中都留有首饰、包装盒、旧报纸等杂物,占据了相当大的空间。那么,抽屉的容积、四十六万元现金所占之体积、抽屉内原有杂物所占之体积、钞票与杂物的摆放等关键事实也应查清,对于本案而言,实有进行侦查实验并制作笔录的必要。根据现有的证据,上述事实没有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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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
分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 七类,即 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 论、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
这是指法律上规定证据来源表现形式的分类。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当事人不得作为证人,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所以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人意见、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
说明
1、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 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
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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