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懂市价为由女子便宜卖房反悔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合同撤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以不懂市价为由 女子便宜卖房反悔
案情
王女士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套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丈夫的哥哥后,又心生反悔,称自己因常年生活在美国不了解国内行情而低价售卖,为此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王女士上诉。3月22日上午,此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便宜卖房又反悔
王女士的丈夫与被告王先生是亲兄弟,兄弟二人感情很好。由于王女士夫妇常年居住在美国,遂打算将其名下位于丰台区一套面积为66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王先生提出购买。
王女士后至一审法院称,2012年12月,王先生提出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2013年7月23日,她和丈夫回国后便与对方签订购房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等回美国后与同学聊天时才知道,该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不低于250万元。
“我们在美国生活了十年多,缺乏对北京房地产交易价格判断的经验。被告利用我们这点以及对亲属关系的信任,让我们对其提出的房屋价格信以为真,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为此,王女士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截至目前,王先生仍有40万元房款未支付原告。
一审败诉后提上诉
王先生则表示,当初他与原告通过邮件及电话已达成一致,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与2012年12月的市场价格接近。原告夫妇虽然人在美国,但对网络信息的掌控能力强,也经常与家人通电话,他们很清楚北京的房价,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况。原告回国后,找了很多理由要把房子过户回去,但合同已签订并已履行。此外,他与原告有亲属关系,房屋总价低于市场价三分之一也很正常。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150万元价格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协商确定,一经达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回国后,双方并未就房屋价格重新商议,而是直接办理了过户手续,可见双方约定的买卖房屋事宜及房屋价格是2012年12月9日就已协商确定。原告以价款过低,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不予支持。后王女士上诉要求改判撤销合同。
被告愿补款原告想要房
昨天,王女士当庭表示,证据显示,王先生首先提出以150万元购买,提及卖给别人会多点。正是此话导致其夫认为弟弟顾及亲情,实际价格也就多个三五万元。她说,若当初知道市场价高于约定的几十万元,她是不会签署合同的。
而王先生一方称,约定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接近,不属于重大误解。双方最初协商130万元,但对方没认可,后通过邮件定下150万元。而当时周边房价也就130万元。
王女士则反驳,丈夫回复的邮件没有其本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完全代表她。过户后,双方曾商量退房,王先生也同意。如果认定邮件有效,双方的退房协议也应有效。
王先生当庭同意补偿5万元,但王女士坚持要回房子并给对方补偿。“我们有住房需求,孩子要回京工作。”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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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撤销后的效力
合同撤销后将发生两方面 效力,一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1)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既有法律的规定,又有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即是。
(2)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予以撤销。
(3)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4)从发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销都有溯及力,《合同法》第58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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