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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法律对持票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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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法律对持票人的认定

  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人。持票人一般是收款人,但在特殊情形下,持票人与收款人也可能是不一致的。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持票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各国法律对持票人的认定:

  英国法律对正当持票人的认定

  根据英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持票人必须按照下面的要求取得汇票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a)在成为持票人时,汇票未过期,如已有退票之事实,持票人亦不知该事实;(b)以善意并支付对价取得汇票,在汇票流通转让给正当持票人时,不知转让人之所有权有任何缺陷。英国票据法进一步在第三十一条中对“流通转让”进行了解释,所谓“流通转让”需要通过背书并交付持票人而使票据流通。

  根据英国法的规定,持票人获得汇票必须由其前手背书汇票,然后交付给持票人,这样持票人方可成为正当持票人。

  收款人(第一持票人)取得票据仅通过出票人的交付,没有经过出票人背书,因此收款人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收款人之后的第二、第三、第四持票人取得汇票均通过其前手背书并交付汇票,因此符合英国法的规定,可以成为正当持票人。

  新加坡法律对正当持票人的认定

  新加坡成文票据法同英国票据法有着很深的渊源,两国的票据法的规定有很多相识的地方,新加坡法院还援引了英国REJonesLtevWaringAndGillowLtd[1926]一案,在该案中英国法官认为:最初的收款人不能被认为是正当持票人(Theoriginalpayeecouldnotbeconsidereda‘holderinduecourse’)。

  美国票据法对正当持票人的认定

  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篇《商业票据》第3-302条关于正当持票人的定义中,除了和英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持票人善意取得、支付对价、汇票没有过期、持票人不知晓票据曾被拒付等相同的规定外,在关于持票人获得票据的方式方面同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截然不同。按照第3-302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成为正当持票人:

  1、出票人出具(Issue)汇票后,第一次把汇票交付给收款人(第一持票人),收款人成为正当持票人;

  2、收款人(第一持票人)将票据的所有权转让(Negotiate)给受让人(第二、第三、第四持票人等),受让人成为正当持票人。

  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法律除和英国法一样承认第二、第三、第四持票人为正当持票人外,还承认第一持票人(即:收款人)为正当持票人。这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同英国票据法关于正当持票人认定的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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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特征

  (一)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

  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其特殊性表现在:

  (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2;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不能有任何变通。

  (2)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人既无说明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而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此外,票据权利的无因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必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3)普通金钱债权仅有一次请求权,而票据金钱债权却有二次请求权,当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还可以行使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是固定性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固定性是指票据权利的内容从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持票人起,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以票据所记载的文义为准。对于票据的记载金额不得扩大或缩小,否则票据行为的前手与后手之间,将无法负连带责任。

  (三)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单一性的权利

  对同一票据来说,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单一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一票一主,即一个票据只能有一个持有人,但该持有人可以是共有人;(2)是同一票据上的权利不能分割。如票据权利不能为部分转让,不能同时转让给两个以上的被背书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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