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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刑事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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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刑事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何谓刑事调解制度?

  1.刑事调解是什么?

  调解,是在中间人的的主持下,促使有争议的双方各自做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刑事调解,是在刑事诉讼中,在中间人的主持下,促使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就赔偿纠纷达成一致意见。

  2.刑事调解的范围

  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如何量刑,由法院代表国家决定,不能调解。刑事调解仅限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赔偿纠纷。

  3.谁做调解人?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做调解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做调解人。

  审判阶段,法院做调解人。

  4.刑事调解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达成调解协议的并全部履行的,不得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审判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当时履行的,法院记录在案,不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当时不能履行的,法院制作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调解不成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5.刑事调解和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同

  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刑事调解没有限制,只有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精神损失也可以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每一项赔偿要求都要有证据,刑事调解不一定要求有证据。

  刑事调解协议要靠双方自愿达成,及时履行,都能够得到落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靠国家强制力执行,不一定能执行的了。被告人没有财产的则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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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调解。

  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目前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别采取督促当事人履行,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告知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以及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处理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法院调解。

  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对于调解不成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三、行政调解。它分为两种: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四、仲裁调解。

  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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