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之债的意思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无因管理之债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由这种事实行为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进行管理的人成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成为本人或受益人。
(一)无因管理基于人的意志产生
无因管理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因此无因管理必须是出于管理人的主观意志。它不是事件,而是一种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不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实施无因管理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无因管理不属于意思行为或表意行为,是事实行为。
(三)无因管理行为是合法的
无因管理是对他人事务的代管,这一点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区分开来,因此,管理人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这一意思,那么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效力
(一)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合法
无因管理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它有阻却违法的效力。要理解这一点,就需要先了解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有何不同。
通常情况下,公民、法人的事务应由各自依法管理,他人不得干涉。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被视为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相同的是,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约定义务,但是依其行为结果不同却可以对其进行区分。
从结果上看,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因为无因管理而得到好处,从而避免了其在财产或者人身上受到损失,也就是说,管理人的行为最终是符合受益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侵权行为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有故意或过失使他人法定权益受到损害的心理状态,而同时也确实给他人带来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
因此,基于无因管理的“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这一点,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其产生的债权也受到法律保护。
(二)在受益人和管理人之前产生债务关系
管理人因管理受益人的事务而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失,受益人应当补偿管理人的损失,因此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务关系,也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效力,它的内容是管理人与本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这就是本文对“无因管理之债是什么,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的讲述。虽然在我们身边这种代替他人管理财务的好心之举非常多,但是因此感恩的人却很少。当遭受损失的管理人索要不回应得的赔偿,或许多是不了了之。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不过是纵容了受益人的侵权行为,因此管理人最佳的办法是走司法途径,获得法律的支持,谋求合法利益的维护。如有不了解的地方,不妨咨询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收回自己应得的利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无因管理之债的案例分析
【案例】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案例答疑】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张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张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该认定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
该女子应当赔偿。根据上题的分析,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张某照相机的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3、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不能。无因管理人没有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
4、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
不应。该女子衣服破损是自己行为造成的,张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只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女子衣服破损并非由于张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张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的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
民法通则
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3.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和和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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