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与承揽合同的关系
合同变更与承揽合同的关系
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变更和承揽合同的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变更与承揽合同的关系:
【案情】
王某于2000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约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工作失误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其时,王某因与其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但未对兴旺家具店要求作出答复。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兴旺家具店以家具已大部分做好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问题】
1、本案中,王某与家具店的合同是否已经变更?为什么?
2、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改变合同当事人,仅就合同关系的内容所作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因法定原因变更。因法定原因变更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时,享有变更权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这些原因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以及情事变更。因法定原因变更的变更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协议变更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闻的协议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协议变更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法律不加任何限制。协议变更既然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发生的,因此,《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本案中,家具店要求延期履行合同,但王某没有作出答复,应认为双方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没有达成一致意思,故合同没有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家具店应在9月lO日交货,家具店没有按期交货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本问涉及承揽合同的解除问题。
合同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共同原因一般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和迟延履行。就承揽合同而言,除适用合同解除的共同原因以外,法律还规定了其特殊原因。依《合同法》第
268条规定,定作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造成承缆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条规定法律依据在于,承揽合同往往是定作人不能从市场上购买通用产品以满足自身要求,为了满足自身的特殊要求而与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这种特殊要求可因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定作人本人的特殊要求发生改变,或者特殊要求已不存在,如果不能解除合同,则会造成定作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进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为了平衡定作人和承揽人的利益,法律因此规定;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因此给承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根失。
本案中,家具店按照王某的要求定做家具,为典型的承揽合同。王某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家具店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作为定作人的王某,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王某解除合同给家具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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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注意问题:
1、合同形式的选择: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因为书面式合同形式有较强的证据力,在发生纠纷时,便于取证;而口头合同的证据力较差,在发生纠纷时不易证明合同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确切的证据,常常因无据可查而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通过书面文字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详尽、具体、肯定地表示出来,这不仅仅大大加强了签约双方的责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书面承揽合同也以成为可信的书证,成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裁决案件的重要根据,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虽说书面形式有可能会减少缔约的机会,但与可能引发违约而造成了损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诉讼的后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当然,对那些能够即时清结的承揽合同,比如少量的复印、修理、快速扩充等,自无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
2、报酬条款的订立报酬条款是承揽合同非常重要的条款,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甚巨。 对定作人而言,付款时间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借此约束箝制承揽人,进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甚至要求获得后续服务。
相对而言,承揽人却希望尽早获取报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订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阶段或分期付款,这样不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于非常被动的境况。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无论定作人还是承揽人,都十分关注报酬条款的签订,当然,报酬条款的最终确定不仅仅取决于各方的谈判能力,更取决于双方的实力对比及市场因素,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相对而言,定作人的优势是较为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