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
你听说过持股锁定期吗?持股方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将所持的股票转让出去,这一期限即为持股锁定期。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
一、全体股东
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董监高股东
对于非董监高范围的管理人员,需要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锁定要求;对于董监高范围内的管理人员,需要遵守以下锁定要求: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且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至多转让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但是上市后短期内离职的需要增加锁定时间,其中:上市后6个月内申请离职的,自申请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后第7至第12个月之间申请离职的,自申请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重要股东
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五、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3、转增、送红股
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1)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的作法。部分审核人员认为,应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从严理解为“申报材料前12个月内”。
(2)关于如何界定“12月内”的审核标准,未来还可能会发生变化。
六、上市前以受让老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老股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但不排除被监管机构要求自愿承诺增加锁定期。
2、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老股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同样也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七、以资产认购而取得股份的特定股东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又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八、自愿延长承诺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股东简介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份简介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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