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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的常见问题是如何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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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房屋拆迁往往牵涉很多问题,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拆迁纠纷的常见问题是如何产生的?

  拆迁性质错位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项制度”。我国土地为公有制,城市土地为国有,城市郊区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土地转变为国有是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是对私人房屋的征收。但拆迁不只是要征收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真正目的是为了取得所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开发建设。

  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以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权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实践中,要使开发建设的项目得以实施,必须先完成对原使用土地的回收工作,而原使用土地之上一般都已建有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进行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首要工作是拆除所需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配合土地使用权的回收。

  因此,拆迁的真正目的,不是要取得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而是为了取得所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开发建设;其核心是政府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进行的再次分配和利用,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表象掩盖了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分配的法律实质,拆迁制度的设计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补偿不公正

  目前关于补偿的原则,众说纷纭,有适当补偿说、公正补偿、相应补偿、合理补偿、完全补偿、按市场价格补偿等。现有拆迁补偿只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完全回避相应土地使用权价值这一问题,而单纯房屋的补偿无论如何也无法给被拆迁人以公正补偿,从而使得拆迁纠纷不可避免。

  拆迁救济渠道失灵

  1、行政裁决作为诉前救济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拆迁条例》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解决途径,即申请裁决和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裁决,然后才能进人行政诉讼。这样,行政裁决成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徒增被拆迁人负担,也为同是拆迁可能出现不同种诉讼出现不同判决埋下祸根。

  2004年3月,建设部颁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裁决的程序作了明确规范,对行政裁决的申请、受理、裁决和强制拆迁都作了规定。但是,行政裁决机构的独立、中立等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政府就是拆迁人,同时又是拆迁裁决机关,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无法有效为被拆迁人提供权利保护。

  2、其他救济途径也未能解决问题

  目前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内部监督和救济程序,对拆迁纠纷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而国家赔偿制度由于国家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立法缺陷也将众多拆迁纠纷挡在门外。信访和申诉的制度化明显不够,面对如此复杂的拆迁纠纷也更加显得力不从心,即使在2005年《信访条例》颁布实施后,基本上也是无计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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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的法律问题

  法律与政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公共利益标准实质上是政治标准 在法律领域的表现。研究房屋拆迁问题必须要以动态和整体的眼光进行研究,不能孤零零的就房屋拆迁论房屋拆迁,而应当研究房屋拆迁存在的基础,研究房屋拆迁 的来龙去脉,所以本文以小切口大论题的形式研究房屋拆迁问题,也就是说不是以事论事,而是要深入研究对象的内部和本质,研究更深层次的问题。

  一直以来,房屋拆迁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和政府面临的最大的难题,难道这只是一个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么,许多学者汲取国外的理论精华为我所用,提出了许多有深 度的看法和意见。但是这一社会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越发不可收拾。原因是什么呢?反思我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会发现这一切完全是历史的必然。

  我国走过了不同以往的独特的发展道路,并且日益走向成功,当初所有客观因素结合起来决定我们不能走西方发达国家的老路,走到今天,我们多数时候是被逼着或者说是被历史推着向前走,当然,这也是我们自愿选择的结果,所以这也决定了我们今天依然要走自己的路。总之,我国的实际国情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房屋拆迁问题上表现得淋漓尽致,我们必须走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没有什么老路可以走,西方经验只适合于微观问题的解决,但整体思路和设计必须由我们自己解决。

  总结现有的研究成果,对于房屋拆迁的问题,我们主要研究了如下几个的问题:

  第一、研究了房屋拆迁立法的历史,对我国历史上曾有的房屋拆迁立法进行了梳理,描述了我国房屋拆迁立法的进程和现状;

  第二、研究了房屋拆迁中的主要矛盾、效率和公平问题。;

  第三、研究了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现行房屋拆 迁的主体、对象和运作模式;

  第四、研究了作为房屋拆迁源头的城市规划制度,简要论述了国外的经验,尤其对国外保障公共利益的程序进行了论述,希望对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完善有所帮助;

  第五、研究了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制度,分析了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弊端;

  第六、研究了该领域的核心问题,也是当前最热点的问题, 即公共利益的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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