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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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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知识。

  如何做医疗事故鉴定:

  1、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

  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2、 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法院委托;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 患者本人;

  4) 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 医疗机构

  3、 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 上海地区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

  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直辖市级为3000元。

  5、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6、 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 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 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7、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8、 抽取鉴定专家的注意点

  1)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2)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其回避:

  ① 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 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 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9、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几人参加鉴定?

  不超过3人,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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