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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该如何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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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律师的相关知识。

  打官司该如何选律师?

  (1)他是律师吗?

  对律师身份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你得到真正专业的法律服务,不过要做到这一点并不一定需要你真的去核对他的证件,只要你通过;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去聘请律师,应该不会有问题,这一点也不麻烦,而且很有效。

  (2)他是否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

  在这个问题的背后,实际上你要关心的是这位律师在法学理论方面的造诣和对法律精神的领会,有时候,这比经验更重要。专业的训练和不断的学习将有助于一位律师法律素养的培养,而假如在这方面你实在缺乏判断依据的话,学历也是个不错的标准,虽然这对不少律师来说的确不太公平,但对你来说,至少比较简单实用。

  (3)他过去的工作经历如何?

  一位律师过的工作经历,会使他比较熟悉某一特定领域的工作程序和人员,这对解决你的问题也许会有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了解他过去的工作表现以及工作成就多少也可以反映出他在目前工作中的表现,一位在所有行业都一事无成的人换到法律行业里来,一样未必能混出个什么样。

  (4)他的执业经验如何?

  执业经验的重要性取决于你所要解决的问题到底有多复杂,一位成功处理过类似问题的资深律师是必要的;如果只是小问题,就给年轻人一些机会吧。

  (5)他有特定的专业知识吗?

  你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到某些独特的高度专业化领域,在这种情况下,也就要求办案律师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能力。

  (6)他的工作习惯如何?

  良好的工作习惯是高效率的前提。观察一下他的办公室,看看他的文件摆放方法,注意一下他对时间的掌握,你可以对他的工作效率得出初步的印象--而且往往很准确。

  (7)他敬业吗?

  要把任何工作做好,敬业都是必不可少的。他热爱自己的工作吗?他是在从事一样事业吗?他对自己有信心吗?或者他只是想从你身上赚钱?

  (8)他的道德观念如何?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非常密切,一位道德方面对自己过于随便的人从事法律工作可能是很危险的,如果你依靠这样一位律师来解决法律问题,说不定他还会让你也陷入危险之中。

  (9)他重视你和你的问题吗?

  无论这位律师有多么强的能力,如果他完全不把你的问题放在眼里,或者对你缺乏应有的尊重,你又怎么能指望让他出色地完成你委托给他的工作呢?

  (10)你对他的个人的看法如何?

  无论如何,在解决一个棘手的问题过程中,你将与你的律师有密切合作,而且时间可能还不短,假如你根本就不喜欢他,你们之间的合作恐怕会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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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也有一些是无证也无正当职业从事法律事务的,俗称“黑律师”,并不是真正的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措施。强调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的,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该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回避、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排除。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这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各级人大会组成人员能否履行律师职务的问题:

  司法部经与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各级人大会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有监督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依法任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责。各级人大会组成人员,如果担任律师并履行律师职务,将会产生诸多不便,体制上也不尽合适。因此,今后对各级人大会组成人员,司法机关一律不再批准其担任专职、兼职律师,履行律师职务;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兼职律师当选为各级人大会委员的,自当选之日起,停止履行律师职务,但可以保留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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