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巧执行三亿债务实现共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执行协调工作,成功执行和解一起银企融资纠纷案件。这不仅使得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银行)洪山支行顺利受偿3.44亿元债权,湖北某大型民营投资公司也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重现发展生机。
2011年3月,汉口银行洪山支行与湖北一大型民营投资公司签订《最高额融资协议》,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最高额为3.5亿元的贷款,后者以武汉江夏区某大型商业城8.7万平方米的期房作抵押担保,贷款期至2015年3月28日。合同签订后,汉口银行陆续发放贷款本金3.44亿元。因合同到期对方未偿还本息,银行陆续诉至法院。截至2015年8月,武汉中院先后受理汉口银行申请执行与该企业关联的6起案件,标的本金3.44亿元,利息2900余万元。
执行过程中,武汉中院的法官发现,该系列案件债权的抵押资产只有一套江夏区政府引进的集物流、零售购物、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整体商业用房,估值约7亿元,如果强行拍卖,除了处置周期漫长,还可能造成价值贬损,给被执行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官对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大量调查,发现该企业只是暂时遇到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如果找到撬动资金,就能盘活企业,带来年均30亿元的销售额,解决4000人的就业。
面对这一利益攸关的大案,武汉中院执行局、执行庭领导和法官、执行员认识到,必须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于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做到保护金融债权推一把,帮扶企业发展拉一把,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秉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理念,在发展中求生机,在发展中解决债务问题。
因此,执行法官一方面说服银行耐心等待时机,一方面敦促被执行人抓紧时间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重组并购、入股。春节前,该企业与某商业零售巨头商谈合作成功,由新投资方代为偿还汉口银行的本金债务。近日,汉口银行同意释放抵押权并解除对抵押房产的查封,新投资方也及时偿还3.44亿本金,至此,在法院长期不懈的努力下,涉案三方化解了纠纷,实现了共赢,法官的敬业精神和工作作风也赢得各方当事人的好评。
去年,武汉中院还成功执行和解了交通银行和长航总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实现多方共赢。这两起案件的处理,保全了企业的有生力量,最大限度提高金融债权受偿率,均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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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二十六条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第二十七条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九条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第四十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第四十一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