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口腔医师资格政策
2017口腔医师资格政策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口腔医师资格考试的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口腔医师资格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口腔医师资格政策:口腔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口腔类别医师资格。
口腔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口腔类别医师资格。
2.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口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口腔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口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3.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试用证明的截止日期大部分考区为当年8月31日前,2017年部分考区试用证明的截止日期有所提前,具体请查看: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合格证明截止日期汇总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2.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3.口腔技术专业是否可以报考口腔执业医师?
不可以,《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规定,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口腔执业医师考试技能考试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口腔类: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镜、探针、镊子、器械盘)、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设施(含流动水、肥皂、擦手纸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纱卷)、1%碘酊、3%双氧水、酒精灯、灯架、注射器、听诊器、血压计、吸氧设备;
2.口腔设备及专用器械和物品:
(1)口腔综合治疗台、颅骨/仿生头模型及下颌骨模型;
(2)钻针(含裂钻、球钻)、15#扩大器/根管锉、金属口镜/银汞充填器、牙胶棒/冰棒、手用洁治器(含直角形、大镰刀形、弯镰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针、印模材、托盘、调刀、调碗;
(3)正常离体磨牙;
(4)牙髓活力测试结果报告单、X线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断层片)及读片灯箱、实验室检验结果报告单。
3.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4.计算机多媒体演示:计算机、打印机。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三)考试内容与方式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无菌操作、一般检查、职业素质以及特殊检查。
(2)考试方法:现场操作并如实填写口腔检查表。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口腔基本操作技能和临床基本急救技术。
(2)考试方法:口腔基本操作技能考试方法由考生在口腔专用模型、自带的离体磨牙上现场操作(未带离体磨牙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或主考官指定2名考生互相操作。基本急救技术考试方法由考生对模拟人操 作或2名考生互相操作。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病史采集、病例分析、医德医风和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牙髓测验、X 线检查、实验室检验)。
(2)考试方法: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考试方法采用计算机阅题,口述作答。医德医风和辅助检查结果判读的考试方法采用多媒体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根据试题要求进行作答。
(四)各站分数与考试时间
考 站 | 项目 | 项目数量 | 分值(分) | 考试时间(分钟) | |||
第一站 | 无菌操作 | 2 | 4 | 24 | 19 | ||
一般检查 | 3 | 13 | |||||
职业素质 | 1 | 3 | |||||
特殊检查 | 1 | 4 | |||||
第二站 | 口腔基本操作技能 | 3 | 33 | 45 | 30 | 37 | |
基本急救技术 | 2 | 12 | 7 | ||||
第三站 | 病史采集 | 1 | 5 | 23 | 17 | ||
病例分析 | 1 | 18 | |||||
医德医风 | 1 | 2 | 8 | 7 | |||
辅助检查结果判读 | 牙髓测验 | 2 | 2 | ||||
X线检查 | 1 | 2 | |||||
实验室检验 | 1 | 2 | |||||
合 计 | 100 | 80 |
注: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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