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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省旅游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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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省旅游条例全文

  《安徽省旅游条例》6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否则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不仅需要自掏腰包承担救援费用,还有可能面临罚款。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安徽省旅游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二号)

  《安徽省旅游条例》已经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2017安徽省旅游条例全文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旅游活动、旅游服务经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产业融合、统筹推进的原则,使市场在旅游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建设旅游特色精品景区,打造旅游精品线路,构建旅游新业态,发展特色旅游商品,培育旅游领军企业,构建全域旅游格局,将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统筹协调和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规范、协调、监督作用,开展法治和诚信宣传教育,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向社会公布旅游资源数据信息。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由相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协商编制,或者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下级人民政府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级人民政府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交通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自然资源发展旅游的,应当维护自然资源的区域整体性,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

  利用历史、文化、建筑等人文资源发展旅游的,应当保持相关人文资源的历史风貌、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尊重文化传统和习俗,体现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利用工业、农业、水利、体育等社会资源发展旅游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协调统一。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旅游发展资金,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的投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企业、旅游项目信贷产品,加强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鼓励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支持旅游业在要素资源配置、生态补偿等方面进行创新,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

  宾馆饭店等服务业企业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与工业企业同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推动区域旅游合作,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采煤沉陷区开发旅游项目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连通景区的公路、旅游集散中心和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建设汽车旅馆、自驾车房车营地、游轮游艇码头、旅游公用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旅游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督促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投资、建设、经营主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在通往景区的公路、城市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库区发展旅游业,并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道路交通、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依托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旅游示范区,发展特色旅游经济。

  设立旅游度假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统一、功能完善、衔接顺畅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无偿向社会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公共信息和旅游法律知识等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商业集中区等公共场所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旅游集散地、景区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推动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徽旅游形象、重要旅游线路宣传推广,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营销活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旅游形象、重要旅游线路和大型旅游活动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旅游职业教育,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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