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2017年
河北省的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将会带来哪些信息。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河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2017年,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河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2017年
日前,我省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包括鹿泉、沙河等在内的首批18个试点县(市)已确定。试点县(市)区域内的380余万人可享受新农保,其中300万人需要缴纳新农保基金;80余万人已经达到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年龄,这部分人无需再缴费,可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每人每年可获30元缴费补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它比老农保补贴力度更大,也更实惠。
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都可参加新农保。我省确定的首批18个试点县中,380余万人可享受新农保,其中300万人需要缴纳新农保基金。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
80余万人无需缴费可按月领钱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河北省首批试点县(市)中,80余万人已经达到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年龄,这部分人无需再缴费,可直接享受待遇,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
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试点县(市、区)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老农保资金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实施意见》规定,原来已经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的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距离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2017年河北养老金细则
最近,河北省出台关于养老金最新规定,现在就是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同时去强化市县政府和经办机构基金征缴主体相关的责任,通过这些措施就是从根本上就是去壮大基金支付能力,从而保证现在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
经河北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日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从2016年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960多万城乡老人将直接受益。
今年起河北省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将提高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从2016年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
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增加
同时,河北省还将鼓励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此情况上增加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本次提高的省级基础养老金,原则上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960多万城乡老人将直接受益
本次河北省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后,将有960多万城乡老人受益。截至2015年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共有3440.32万人参保,参保率98.40%。其中,16-59周岁参保缴费人数为2476.77 万人,共为963.55万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发放养老金。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金支付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009年,我省启动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开始同步试点。2012年7月1日起,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4年6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2015年1月,基础养老金提高到75年,今年1月1日起再提高到80元。这是我省第三次为城乡居民提高基础养老金。
河北:“老人”“新人”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同
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方面予以明确。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范围,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个人缴费比例为8%
根据《意见》,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职业年金个人按4%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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