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金融扶持政策
2017金融扶持政策
2017年关于金融扶持有哪些相关的政策,金融扶持政策出台后将会有哪些影响。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金融扶持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金融扶持政策
风险防范是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永恒主题。
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多次提出要抑制资产泡沫,防控金融风险。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防控资产泡沫,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刚刚在昨天,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强调,防控金融风险,要加快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强化统筹协调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2017年,应在加大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进程中,注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随着我国进入新常态,经济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和矛盾最后集中转移到金融领域,金融风险呈现集聚和高发态势。总体而言,我国企业部门杠杆率较高,多个传统产业产能过剩,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库存居高不下;而部分金融机构资金“脱实入虚”,引发市场波动也增加了新的风险隐患;少数金融违规违法操作,重大案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部分企业和个人打着互联网金融等幌子,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行为屡禁不止,不断冲击金融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从深层次看,我国金融机构还没有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控制和抵御风险有待增强;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逐渐暴露,金融监管体制还未能更好适应金融业发展需要。而在全球化时代,国际经济与金融不稳定因素也更容易传导到国内。
金融产生于实体经济,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是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从世界范围看,历次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都导致全球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高度重视和防范金融风险。
对我国而言,2017年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一年。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被列为2017年经济工作的四个发力点。金融要加大对这些重点关注和支持的领域的支持和服务,并在这个过程中做好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从金融支持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来看,一是发挥金融对行业企业的引导、约束和杠杆功能,对过剩产能行业的细分产业和不同企业分类施策,同时将支持去产能与防范化解风险相结合,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及时应对去产能可能引发的信用违约风险。二是支持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三是完善差异化信贷政策,优化贷款结构,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水平,稳妥有序实现市场出清;四是着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和金融精准扶贫效率,加快推进以投贷联动为核心的创业金融服务创新。
从金融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看,我国正在推进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将为农村金融创新营造制度基础和市场环境。作为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的有效途径,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将是2017年农村金融创新的重点。银行业应在“两权”抵押业务模式、产品工具、风险控制和配套支持措施方面加快创新,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同时与政府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沟通与协调,配合做好“两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确保“两权”估值及资产变现处置公正合理。
从金融支持振兴实体经济来看,促进资金脱虚向实、实现产融结合是银行业缓解实体企业融资困境、促进自身转型升级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大量信贷资金流向房地产、证券投资与大宗商品市场,并对实体经济形成挤出效应。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至2016年10月底,银行业投资类资产已达到59.2万亿元,占比达26.9%,比年初长37.6%。2017年,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要促进“脱实向虚”的资金归位,更多投向实体经济,改善和加大实体企业的金融供给,进一步缓解优质的实体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要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从金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来看,2016年新增信贷12.65万亿元,近一半流向房地产市场。年底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房地产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2017年,热点城市降杠杆和三四线城市去库存将是房地产市场的两大重点工作。金融是建立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关键支撑,要按照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相关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研究,完善信贷政策,合理把握信贷投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这里,笔者简单的阐述一下个人观点: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不同金融领域和机构交叉明显增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要适时调整和优化。下一步,应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推进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微观行为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按照金融的本质要求进行“穿透式”监管,守住不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17常用优惠政策汇总
1.免税不等于不申报,而且要填写在当期免税收入,否则您将承担虚假申报的后果!
2.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取得的进销项一定要填写在申报表的即征即退对应栏目中,千万别填错了,不然退税会非常麻烦!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4.建议您尽快前往税务机关做增值税减免备案和核准,以免出现风险疑点。
一、“营改增”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 婚姻介绍服务
5. 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6.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个人转让著作权
15.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17.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18.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9.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国家助学贷款。
※国债、地方政府债。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符合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同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蓄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9.随军家属就业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重庆范围)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资源税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老增值税优惠项目)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4)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医生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规定的上述条件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即征即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即征即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其他税收政策(老增值税)
(一)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软件产品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不包括单纯的进行汉字化处理)对外销售的,可享受上述第(一)点的即征即退政策
四、蔬菜(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政策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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