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海关税收新政策
2017海关税收新政策
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国际贸易规模持续增长,安全与便利成为国际贸易中首要关注的问题。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海关税收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中国海关政策
1.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
2.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
3.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
4.新增和调整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
5.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税则》第84、85、90章商品的试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1、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财关税〔2016〕63号
2、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
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小汽车时,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制报关单。自12月1日起,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报关单征免性质栏需填报“特案”。上述范围之外的进口小汽车,有关报关单填制规定不变。——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
3、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
扩大试点的范围是,在长江经济带海关(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下同)关区海运口岸进口,且向长江经济带海关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3号
4、新增和调整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
新增和调整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公告附件)。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5、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税则》第84、85、90章商品的试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上海口岸海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空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限上海海关注册进出口企业、单位,不含快件)。
在北京、宁波口岸进口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分批纳入试点范围。
《税则》第84、85、90章商品的试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
2017年已经实施的海关新政策
(2017年1月1日)起这些海关政策开始实施:
1.《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2.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3.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Ⅴ);
4.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开始执行;
5.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
6.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
7.调整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商品编号。
1、《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包括对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调整。(详见税委会[2016]31号附表1-5)。
二、调整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详见税委会[2016]31号附表6)。
三、税则税目
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详见税委会[2016]31号附表7)。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详见税委会[2016]31号附表8)。经转版和调整后,2017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7个。
——税委会[2016]31号
2、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详见公告附件1)。
《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详见公告附件2)。
修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7号
3、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微软游戏游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穿戴式电脑及其配件”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相关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公告附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8号
4、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开始执行。
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公布了一批商品归类决定。根据我国缔结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中国海关组织对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进行了翻译、审查。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结合中国海关归类实际,现将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详见公告附件)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9号
5、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操作,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4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2号
6、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
《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7年版)》中,标有“ex”的税则号列是指该税则号列包括多项商品,但仅在清单中列名的产品为免征关税的农产品。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8号
7、调整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商品编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商品编号应填报29359000.35。
二、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号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及光缆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应填报90011000.01,其他单模光纤应填报90011000.02,光导纤维束、光缆及其他光导纤维应填报90011000.90。
鉴于“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已并入90011000.90,进口收货人在办理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的进口申报手续时,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90号
2017海关税收新政策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