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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税新政策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2017国税新政策

  近年来,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税式支出政策优化的探讨也成为财税改革的关键。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国税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起实施的税收新政

  一、车辆购置税

  小排量汽车优惠幅度调整为7.5%

  1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最新的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2017年将延续购置税减免的政策,但优惠幅度由原来的5%调整为7.5%。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新车购置税额金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10%(2017年新规为7.5%),简单来说就是,用车辆的发票价格除以1.17,再乘以7.5%即为消费者2017年所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二、增值税

  正式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三、印花税

  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管理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登记簿》复印件;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四、关税

  1.关税调整方案发布实施

  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方案》,对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2017年关税调整将秉承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继续鼓励国内亟需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飞机用液压作动器、高分辨率硬盘式数字电影放映机零件、热裂解炉、天然软木塞等商品的进口关税。为丰富国内消费者的购物选择,还将降低金枪鱼、北极虾、蔓越橘等特色食品和雕塑品原件等文化消费品的进口关税。

  另外,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2017年我国将继续对原产于25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需进一步降税的有中国与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巴基斯坦的自贸协定。

  2.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77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

  《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税号32061900、6307900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税务行政处罚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以下简称《行使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使规则》主要通过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解决执法实践中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统一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平,预防税收争议,促进纳税遵从。

  《行使规则》分为4章28条,定位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和程序性规则。税务总局负责对相关制度和规则进行总体规划设计,省税务局负责制定处罚裁量基准并监督执行,各执法单位负责遵照执行。《行使规则》从总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附则四个方面,建立起一整套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制度。一是确定了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二是规范了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和标准,对省税务机关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供了统一“标尺”;三是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明确了首违不罚、文书说理、案例指导等工作要求,强调了一事不二罚、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从轻及减轻处罚等裁量规则适用;四是规范了一般程序性制度,列明了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重大处罚事项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度;五是健全了相关保障措施,对组织领导、执法协作、信息化管理、监督问责等配套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

  2017最新税务新政和欧美税制

  一、出口退税

  2017年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总函〔2017〕4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A版的通知》,通知主要针对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根据进出口税则的调整情况,公布重新编制的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同样是一项时效性很强的政策,政策的调整内容涉及退税商品范围、退税率等多个方面,而调整结果则涉及到出口企业的切身利益,企业有必要充分重视、及时关注,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跟进政策变化情况,可能导致两方面风险:一是违法退税,甚至涉嫌骗取退税,二是无法充分享受退税,企业利益受损。

  企业为合理合法足额取得出口退税,需要在海关通关环节准确申报税号、货值等要素,而这些要素也正是海关监管中重点审核的内容。目前,海关深化改革的方向是逐步简化现场监管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同时,将更多的监管力量投放到后续监管环节,对价格、归类、原产地等要素的审核将更多地依赖稽查部门的后续稽核查工作来完成。

  因此,出口企业今后将更多地面临海关稽查部门针对出口退税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后续监管,有必要提高对于海关稽查的重要性和对企业影响的认识,将风险防范的重点逐步转到后续环节稽核查的应对上来,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强化单据审核、优化部门配合等工作,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

  二、税收减免

  2016年11月24日至12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财关税[2016] 62号、64号、68号、69号、70号和72号通知,为推动我国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加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管理,支持陆上及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以及“十三五”期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针对上述领域的进口税收政策做出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特定单位、特定用途和特定商品的进口活动,单独或合并免征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从事上述领域进口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及时关注。

  在这6份通知中,我们重点提示大家重视第70号《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与之配套的第72号《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2份通知明确了享受免税政策的单位类型、货物用途、具体货物范围以及相应的免税项目,同时规定了可以将免税进口货物用于其他单位的条件,并对违反通知规定,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情形的法律责任作出强调。准确把握通知精神,对于科教用品免税进口单位合法合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清退扣押

  在跨境电商从业者的日常工作中,难免少不了与各国的各种税务打交道。“牵一发而动全身”,税务的变化对跨境电商影响重大。及时地了解全球各国的税务制度变化,对进出口贸易判定、估量市场风险多有裨益。

  欧盟:加拿大免税贸易协定将从4月份开始执行

  2月15日,欧洲议会以408赞成、254票反对、3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贸协定(CETA),暂定从4月份开始实施。

  根据CETA协议,针对从欧盟进口的物品,加拿大政府计划每年取消4亿欧元(约合4.255亿美元)的关税。一旦协议完全执行,这一数值将增长到5亿多欧元。

  据欧洲议会表示,“CETA并不会移除公共服务、视听和运输服务或特定农产品(比如奶制品、家禽类、以及蛋类)领域的关税壁垒。从加拿大进口产品必须符合所有欧盟产品法律和法规。”

  CETA还包含一个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新机制:公共投资法院系统。

  欧盟贸易专员Cecilia Malmström非常欢迎CETA,她说:“加拿大是一个重要的经济伙伴,与欧盟之间的年贸易价值接近1万亿欧元。一旦加拿大议会批准该协议,下个步骤就是迅速有效地把它落实到位。大西洋两岸的公民和企业能够很快为此而受益。”

  美国零售商与特朗普讨论税制改革

  2月15日,美国零售业协会和几家美国大型零售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会晤了总统特朗普,讨论美国的税务改革,并表示反对关于边境调整的建议。

  在白宫的“意见听取会”(Listening Session)开幕词中,总统重申,他的政府“将大幅降低税率,涉及到每一个行业的每一个人,包括个人和企业。”

  他说,美国税法将被改革,“来帮助中等收入家庭和美国企业成长和繁荣,税收改革是真正影响我们经济的最好的机会之一,所以我们正在制定一个大规模的税改计划。”

  他没有提到跟共和党有争议的边境调节税(Border Adjustment Tax)。这项提案希望对进口商品实行征税,并对出口货物提供退税。但遭到批判,因为它有可能增加日常进口消费品(包括食品、天然气和服装)的成本。

  因此,严重依赖进口的美国公司,如零售商,强烈指出,“边境调节税”的引入可能在未来“抹杀”降低公司税所带来的好处。

  但是,与总统会晤后,美国零售业协会(RILA)发表的申明中也未提及“边境调节税”。 RILA主席Bill Rhodes只是评论说:“我们强调对个人和公司进行税务改革的重要性,零售业是全美最大的私营部门雇主,提供和支持着4200多万个美国岗位,总统知道我们会支持所有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我们认为这些政策将引起更大规模的国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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