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都公积金政策
2017成都公积金政策
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成都公积金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2017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二、2017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个人申请
2、受理审核
3、审核通过,办理提取手续:打印《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交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确认,单位返联还单位经办人
三、2017成都公积金提取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2017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1、购买商品房:
(1)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1)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房):
(1)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载明的计税基数金额为准);
(1)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
(1)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1)不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4、租房提取(新增情况,2016年6月6日起实施)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承租商品住房的:
a.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b.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
c.不超过提取限额
2017成都购房新政策
2017成都购房新政策1:限购
第一种:
限制区域:高新西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
限购条件:同一身份自然人、法人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法人单位经审查确属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住房且用于职工自住的除外)。
起始时间:2016年10月1日
第二种:
限制区域: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直辖区等热点区域
限购条件:
1、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直辖区内有户籍
2、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直辖区内稳定就业并已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保
3、 在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4、 2016年10月1日之后,在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未购住房。
起始时间:2016年11月7日
2017成都购房新政策:限贷
第一种:
限贷地区:大成都地区(除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直辖区外)
限贷内容:
1、首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30%
2、按揭一套房结清再购买,首付为30%
3、按揭一套房未结清再购买,首付提高至40%
4、按揭两套以上未结清再购买,不提供贷款
起始时间:2016年10月9日
第二种:
限贷地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直辖区
限贷内容:
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未结清相应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暂不提供贷款支持。
起始时间:2016年11月18日
2017成都购房新政策:公积金
起始时间:2016年11月18日
1、 最低首付款比例
首套房/已有一套住房(已结清贷款余额),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已有一套住房(未结清贷款余额),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2、 贷款金额与缴存余额
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70万元);
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 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40万元);
3、贷款金额与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设为0.5;
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
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设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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