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社会养老保险,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最新养老保险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最新养老保险政策如下
一、养老保险补交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二、养老保险补交条件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政策
1、首次参保,需要携带的有户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
2、续缴费,需要的是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医疗保险证》。需要填写审核的表格材料有:《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等以及一些附属表格。
申办的步骤和方法
首先,职工要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照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该费用是记入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某家银行开设的账户的,并按照不低于或者高于同期的城乡居民存款利率来计算利息,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的利息可以记入个人的账户,它的本息是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的。
2、携带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和劳动保障局进行注册和登记。
3、待相关部门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核通过后,就为自己成功地购买了个人养老保险。
个人缴纳社保的资料
1、自由择业人员需带本人城镇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本人城镇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及复印件;
3、失业人员需带本人城镇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失业证及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需带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017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一)全国
据悉,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7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地方
下面是法律快车的小编对部分地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汇总:
1、广东
全省各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3%—15%,即高于15%的调整至15%;低于13%的调整至13%;在13%至15%之间的维持不变,且各市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均必须执行统一费率。缴费工资下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408元。此外,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7年7月起按省政府决定由每人每月65元提高到80元,使全省858多万城乡老年居民受益。今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将继续提高至100元,增幅达25%。
2、江西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6号),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由20%降低至19%;保险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3、山西
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两年内,全省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凡参加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与此同时,山西省还将继续在困难企业中实施社保“五缓”“三补贴”优惠政策。即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内,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仍可以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经办机构负责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四川
经四川省政府同意,从今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低为19%。四川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尽快调整征收系统,确保从5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费率收缴用人单位缴费。
5、新疆
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将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2017年底前,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并签订协议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为一年。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是:一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
6、北京
根据北京市政府局官网公布的《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6]98号),北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北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
7、上海
上海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9%调整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1%调整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8、深圳
(1)职工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2)单位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的13%,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记入地方补充养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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