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2017年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什么变化?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东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为规范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行为,明确各管理岗位工作职责,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在我市原操作规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缴存服务指南
(一)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设立或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和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登记受理: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窗口(以下简称“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或经办人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表》、《新开户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审批表》; 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承办银行设立单位账户—开设职工个人账户 [审核审批规程(以下简称“审核规程”)]
初审:审查《申请表》和《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单位名称与印章是否一致;缴存比例、基数是否符合规定;开户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一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工资表是否一致。 审核同意的签署意见后送复审人员审批。有异议的,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员,补充完善后重新审核。
复审:要件资料是否齐全;比例、基数是否符合规定。同意的签批盖章,有异议的,退回初审人员。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当场办理;单位账户设立业务由承办银行当场办理;个人账户设立业务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及时到管理中心申请变更。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变更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预留印鉴卡;
3、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登记的,应提供职工户口簿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 4、因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造成信息记载错误的,应提供缴存人所在单位的证明。
[办理流程]
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承办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审核规程]
审核《信息变更登记表》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要件资料是否齐全。 [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转账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承办银行办理注销登记 [审核规程]
初审:要件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注销登记申请表》项目是否完整准确。同意的签署意见后报复审人员审批;有异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完善。
复审:要件资料是否齐全,同意的签署意见,盖章后送承办银行办理销户或转移手续。 [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 金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转账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转出单位签章确认的《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2、异地转移应同时提供工作变动手续,接收地管理中心的银行账号证明;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承办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资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发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审核—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告知转移申请人
[审核规程]
审核《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项目是否齐全准确,有无涂改现象。有异议的,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员,补充完善后重新审核;同意的由承办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账户封存与启封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由管理中心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账务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承办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审核规程]
审核《汇缴变更清册》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有异议的,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员,补充完善后重新审核;同意的签章送承办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
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转账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凭证》; 2、付款票据;
3、补缴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承办银行)办理缴存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审核规程]
1、正常汇缴。单位经办人员直接到承办银行办理汇缴手续,承办银行经办人员审核《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凭证》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单位名称与印章是否一致;上月汇缴、本月增加汇缴、本月减少汇缴、本月汇缴、本次单位补贴额、本次个人缴存额、月单位补贴额、月个人缴存额、付款行、付款账号、支票号码等项目是否填写准确。有异议的,补充完善后办理汇缴手续。
2、 补缴业务。《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完整;补缴月份、补缴金额是否符合要求。有异议的,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员,补充完善后重新审核;同意的签章送承办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或当日办理。 (七)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变更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财政统发工资单位提供的资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工资表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各项补贴发放表原
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变更)清册》、《财政统发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审批表》;
2、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变更)清册》;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单位到管理中心拷贝《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审批表》或到承办银行拷贝《住房公积金汇缴(基
数变更)清册》—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单位内部公示—承办银行办理基数调整。
[审核规程]
初审:审查要件资料是否齐全,重点审核《基数变更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变更)清册》、《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各项津(补)贴、奖励工资等是否符合规定;工资基数、缴存额等计算是否正确;缴存基数是否符合限额规定;独生子女费等扣除项是否扣除。有异议的,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员,修改完善后重新审核;同意的签字后报复审人员审批。
复审:对初审资料进行复核,重点审核缴存基数是否符合规定,符合条件的签字盖章后送承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初审人员进一步核实。
[办理时限]
在资料齐全、正确的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经管理中心审核,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变更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单位书面申请;
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或审批表;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负责人签批—管委会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审核规程]
初审:是否有工会或职代会决议或审批表,单位提供的经济确有困难证明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审批表项目是否齐全准确,签署意见后报复审人员;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完善。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审查要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条件,同意的报管理中心负责人签批后,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初审人员进一步核实。
[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核、审批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提取服务指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出境定居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符合家庭生活困难职工规定提取条件的;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9、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转账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提供《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和本人身份证等相应证明资料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同户籍户口簿或结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签署、单位签章的《授权委托书》。相应的证明资料包括:
1、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现房、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所在楼盘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专用收据。购房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
2、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期房、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
票或专用收据。购房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最后一次缴款发票或专用收据不超过3个月也可以办理提取,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最后一次缴款额。
3、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房产证的有效时限为:办理房产证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房产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4、直系亲属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所购住房相应的资料、与购房人关系证明。
5、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工程预(决)算书、支出清单;翻建的提供房产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大修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支出费用清单。
7、在农村购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配偶农业户口证明,结婚证或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农村宅基地证明或村委、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购房证明、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城镇自住住房证明、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协议(合同)和收据、自建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实际支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
8、在农村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配偶农业户口证明、结婚证或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村委会出具的自住住房证明、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城镇自住住房证明、房屋原造价及大修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大修支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
9、逐月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无贷款逾期记录,未给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并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款证明、还款记录。
10、一次性还清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款证明、个人住房贷款结清证明。 11、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其他离、退休证明。
12、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提供医院、公安、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提取人与其为夫妻关系的,提供身份证和夫妻关系证明,不属于夫妻关系的,提供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判决书。
13、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调离本市,提供户口迁出本市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4、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 15、非本市户口,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外地户籍证明。
1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1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
18、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19、本人、配偶或其父母、子女患大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病历、诊断书)、《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单》或医疗费用证明(由未参保职工提供)。以家庭直系亲属身份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0、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或户籍注销证明。
21、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承办银行办理 [审核规程] 初审:
1、审查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2、审查提取要件资料是否齐全。
3、审查要件资料是否超过有效时限。
4、审查要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重点审核:
(1) 购房合同是否有原件和备案,网签的须在房产网上打印出备案《信息业务公示查询单》,非网签的须与房
产部门核实;未备案的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2) 购房合同要素填写是否齐全,重要要素空缺的不予受理。
(3) 合同要素审核,内容前后不一致、明显错误或重要要素不全的,以及发现其他疑义的,与开发商联系核实;购房合同、发票上的公章是否清晰,是否符合常规,有疑义的重点审核;发票、收据的号码、日期是否符合常规。
房产证、契税的纸张、公章等是否符合常规,有疑义的,可与房产、财政等部门联系核实。
凭房产证办理提取的,要核实办证之前是否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的要分析购房原因,并与当地房管部门联系核实;提取额度是否超过购房总价。
(4) 审查还贷支取是否属于自住住房贷款,提取人是否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效性、还款记录
的真实性,有无逾期记录,有无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支取额度是否超限额。
逾期次数超过规定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5) 属于其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查相关证明资料的合规性,如大病提取的,是否属于规定的范围,病
例诊断、缴费票据等证明资料是否真实。
(6) 审查提取人与所持身份证是否一致,核实其工作单位。
(7) 发现提供虚假资料诈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有关资料扣留,并向上级负责人汇报;情节严重的,应向公安机
关报告。
5、受理人在初审过程中,发现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求其补充完善资料;违反提取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6、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按照提取类别录入住房公积金支取服务系统,打印出《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书》和《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签署初审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复审:
(1) 审查《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书》记载信息是否正确; (2)《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书》所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 报送的资料原件是否真实、完整; (4) 支取金额是否超限。
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在有关凭证签章,提取人进行登记后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有异议的,退回初审人员进一步核实。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
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对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指南 (一)贷款办理
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
贷款受理:管理中心
贷款发放: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审批书》(以下简称《审批书》,由担保机构担保的一式三份,其他担保方式的一式两份,以下资料复印件数同《审批书》份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户口簿、暂住证、户籍证明等有效居留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合户的提供户口簿,未合户的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等,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证明。
5、有稳定的职业,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及担保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共同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借款人单位出具证明)。
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房产证(商品住房期房的需经房产部门备案;现房未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所在楼盘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
7、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发票、收据等);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契税完税证,用所购二手房或其他住房做贷款抵押的提供房屋评估报告。
8、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措施,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9、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查询报告(或授权查询书)。 10、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 11、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审批—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发放贷款 [审核规程]
1、初审(受理):
(1) 购房资料的时效性: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房产证签发日期超过1年的不予受理。
(2) 购房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审核:
① 购房合同是否为正本原件和备案,网签的须在房产网上打印出备案《信息业务公示查询单》,非网签的须与房产部门核实;未备案的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② 购房合同要素填写是否真实齐全,重要要素空缺的不予受理;内容前后不一致或明显错误,以及发现其他疑
义的,与开发商联系核实;购房合同、发票上的公章是否清晰和符合常规;发票、收据的号码、日期是否符合常规,有疑义的重点审核。
房产证、契税的纸张、公章等是否符合常规,有疑义的,可与房产、财政等部门联系核实。
③ 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并注明申请银行住房贷款的,由开发商出具购房人的交款、贷款等情况。 发现购房资料虚假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有关资料扣留,向上级负责人汇报。
(3)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情况,是否开户12个月以上并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缴存状态是否正常,账户是否冻结;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否正常、账户是否冻结。
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正常或账户冻结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为他人提供担保。 (4) 审核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情况:
出现大额贷款、担保的,通过面谈了解情况: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债务(或有债务)严重,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的,要求加强保证措施;个人信用不良的(信用卡24个月内未正常还款月份达到6个月,贷款本息连续逾期2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拖欠本息60天以上的,但未达到禁入标准的),说明理由并出具还款承诺书;个人信用较差、达到禁入标准的(信用卡24个月内未正常还款月份达到12个月,恶意拖欠贷款本息,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逾期12期以上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拖欠本息90天以上的),可取消贷款资格;担保人信用较差或个人债务(或有债务)严重,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的,必须更换担保人。
初审人员填写《面谈记录》。
(5) 《审批书》及复印件份数是否符合要求。 (6) 《审批书》中所要求填写项目是否齐全。
(7) 审核《审批书》中所填写项目是否正确,重点审核:
①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的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与其身份证原件核对。 ② 办公电话、手机。 ③ 月工资总额是否属实。
④ 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核实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余额。
⑤ 有关购房情况是否正确(与购房合同、房产证、交款凭证、契税等核对),已交款是否达到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⑥ 申请贷款金额大、小写填写是否正确、一致,申请贷款金额是否超过总房价的规定比例,计算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以及可贷额度,申请年限是否超过申请人的退休年龄。
⑦ 担保人为自然人的,须面签担保意见;担保人为担保公司或房产开发商的,须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⑧ 核实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面签“申请人声明”。
⑨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工作单位审核意见栏是否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负责人签章,公章是否清晰有效,与所填写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⑩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复印件是否清晰、齐全。 借款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必须由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11 担保人收入证明资料中月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否偏低,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单位性质、个人条件);其年龄到退休年限是否符合贷款年限的规定;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负责人签章是否清晰;身份证是否有效。 担保人数是否符合贷款担保规定。
12 第二居所证明等资料填写是否规范,核对身份证原件是否有效,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等。
13 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金额、期限是否与“担保人意见”栏一致,是否加盖公章、法人代表印章等。
担保公司担保期限不得超过15年。
14 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审查评估报告的有效性,审核评估值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该房产是否为未设定抵押
权的已办理房产证的住房。
抵押物已抵押的,或贷款额超过评估值一定比例的,不予受理。
15 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审查所购住房是否为管理中心认可的楼盘,付款方式是否为按
揭,首付款比例是否达到《按揭协议》规定的标准。
16 购房合同(房产证)、已交款收据(契税)复印件的字迹、公章是否清晰。 17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面签《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通知单》。
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不符合贷款规定的,做出不予
贷款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填写“初审人审核意见”栏相关内容,并综合申请人、所购住房、担保人等情况,提出拟贷款金额、期限,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复审人员审核。同时,采集、编制个人信用情况和贷款信息等表格。 2、复审
复核人应全面审核贷款资料,有无缺、漏、错项,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 购房资料的时效性。 (2) 购房资料的真实性:
① 购房合同是否为正本原件和备案;未备案的理由是否充分。
② 审核合同要素,内容虚假、错误、前后不一致或其他疑义的,与申请人、开发商等核实;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契税完税证的纸张、公章以及收据的号码、日期是否符合常规,有疑义的予以核实。 发现购房资料虚假的,将有关资料扣留,并向市管理中心报告有关情况。 (3) 审核贷款金额、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4) 审核担保人资格、抵押物等是否符合规定。
(5)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情况。
(6)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7) 复印件是否清晰齐全。
复审人审核完成后,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贷款金额、年限违反规定的,重新核定,并签署“审核意见”;贷款资料不完善的,退回初审人员进一步补充完善。不符合贷款规定的做出不予贷款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3、审核
(1) 中心贷款科审核
① 通知县区管理部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贷款资料(包括担保人变更资料),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② 受理资料后,对资料完整性进行检查。发现资料不全的,或违反规定的,予以退回。符合条件的,分发至中心审贷小组成员(即主审人员)审核;
③ 向审贷小组汇报担保公司运营状况,签约楼盘出售情况及其开发商经营状况等; ④ 根据审核进度,拟定审贷会议日期,经审贷小组主持人同意后,组织召开审贷会议。 (2) 主审人员审核
主审人员应全面审核贷款资料(包括担保人变更资料),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① 购房资料的时效性。
② 购房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购房合同是否为正本原件和备案;未备案的理由是否充分。合同要素是否完整、真实、正确,合同、发票、房产证、契税的纸张、公章以及收据的编号等是否符合常规。 ③ 审核贷款金额、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④ 审核担保人资格、人数等是否符合规定。
⑤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情况。
⑥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主审人对贷款资料有疑义的,可与申请人、开发商、初审人员等进行核实;认为贷款资料有违规事项的,在审核底稿记录相关事项,签字后交贷款科存档,同时将意见提交审贷小组研究。 (3) 审贷小组审核
① 主持人清点审贷小组与会人员,是否符合规定人数(达到审贷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确定会议记录人员。 ② 听取主审人员对贷款资料(包括担保人变更资料)审核意见。 ③ 研究审核意见,主持人根据研究情况提出主导意见。 ④ 抽查贷款资料。
⑤ 表决贷款申请事项,无疑义的予以通过。
审贷小组成员对某笔贷款有疑义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处理,并记录其意见。 对某笔贷款争议较大的,由主持人提出主导意见。
贷款资料不全、个别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补充,提交下次会议审核。 不予通过的贷款,说明理由。
⑥ 贷款科根据审贷小组意见制作《纪要》,与会人员签署意见。
⑦ 审贷小组审核通过的,在审批书上加盖贷款审批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印章。 4、贷款发放
(1) 中心贷款科(县区管理部)将贷款资料(包括《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通知单》)整理送交承办银行进行资料录入,并告知申请人审批意见,取回个人资料; (2) 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担保等手续;
(3) 中心计划会计科拨付委托贷款基金。 [办理时限]
申请贷款资料齐全,审核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贷款基金拨付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担保人变更
借款人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以上,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其担保人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担保人变更(不包括担保方式变更)。
[办理场所]
申请受理:管理中心 变更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借款合同及附属合同原件,借款人及新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2、《变更担保人申请书》两份(以下资料均为两份); 3、《担保承诺书》;
4、借款人、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
5、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查询情况(或承办银行出具的还款情况证明); 6、担保人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7、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查询报告(或授权查询书); 8、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审批—承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审核规程]
1、初审(受理):
(1) 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
(2) 审核该贷款的还款情况,是否正常归还6个月以上,有拖欠记录的不予受理。 (3) 审核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缴存状态是否正常、账户状态是否冻结。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正常缴存的不予受理;未冻结的及时通知承办银行办理冻结手续。
(4) 审核担保人收入证明、身份证件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重点审核: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缴存、账户是否冻结,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否偏低,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单位性质、个人条件);其年龄到退休年限是否符合贷款年限的规定;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负责人签章是否清晰;身份证等是否有效。
担保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正常的、账户冻结的不予受理。
(5) 审核担保人个人信用情况,出现大额贷款、担保的,通过面谈了解情况。个人信用较差或个人债务(或有债务)严重的(标准同贷款审批),不予受理。
初审人员填写《面谈记录》。
(6) 核实借款人、担保人身份,面签《变更担保人申请书》、《担保承诺书》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通知单》。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复审人员审核。
2、复审:
复审人应全面审核变更担保人资料,有无缺、漏、错项,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 担保人的担保资格、信用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 担保人的年龄到退休年限是否符合贷款年限的规定。
复审人审核完成后,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资料不完善的,退回初审人员进一步完善;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变更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3、变更办理
(1) 经审贷小组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2) 管理中心整理变更资料(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通知单》),并告知申请人审批意见;
(3) 担保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承办银行办理担保变更手续; (4) 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承办银行将结果通知管理中心。 [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审核审批不超过15个工作日;变更手续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申请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前还款方式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金,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承办银行不能办理的除外;具体还款额度、期限按相关银行规定执行)。
[办理场所]
审核受理:管理中心 转账受理: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书; 2、借款人身份证件; 3、借款合同及附属合同。
[办理流程]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承办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资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管理中心审核—承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查询渠道]
管理中心、承办银行、东营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www.dygjj.gov.cn)、自助终端、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等。 [查询内容]
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件;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通过自助机具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单位查询应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查询时限]
查询余额及当年缴存明细,实时提供结果。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服务指南 [咨询渠道]
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办公电话(公积金大厅8334347、8333702,东营区 8203017 河口区3661397 广饶县6443705,垦利县 2568037 利津县5626532)、东营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www.dygjj.gov.cn)、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