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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淄博市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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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淄博市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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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2018年淄博市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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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低保的人员按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救助费。与往年不同的是,自今年7月1日起,参保人需使用社保卡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标准》,领取失业金的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和大额救助费由个人缴纳。享受低保的人员,需在11月30日前携带享受低保资料到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后请及时变更),按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救助费(168元),即19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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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自今年起社会保险费的扣缴方式由原来每月定期扣缴一次调整为每天扣缴。为方便市民看病就医,自2017年1月起,可以将医疗保险费(含大额救助费)暂按上年度的缴费标准存入银行账户中,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补缴差额。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原规定的时间扣缴(每年7月1日开始)。

  同时,根据淄博市人社局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参保人启用社保卡缴纳社会保险费,请广大市民尽快到淄博市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将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号变更为社保卡账号,并将今年及以后年度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保卡账户。

  需要变更投保险种、缴费标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的,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就近的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需要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也可登陆“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个人网上服务大厅”自主修改。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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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补缴条件的企业职工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淄博市企业职工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现单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第二种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

  个人补缴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为具有淄博市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种情形为具有淄博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得早于1995年12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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