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17年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黑龙江2017年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2017年的黑龙江是有什么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呢?黑龙江养老保险政策由学习啦小编来为您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日前,哈尔滨市调整了养老保险五项参保缴费政策,允许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凭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允许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允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允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针对近期市民提出的相关问题,人社部门予以解答。
问:调整五项参保缴费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调整的五项参保缴费政策适用于劳动年龄内农村、外省户籍人员,劳动年龄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上述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问: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人员?“劳动年龄”时间如何界定?
答: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范围包括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以及哈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年龄内的人员是指2013年9月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符合16周岁以上的人员。
问:我刚取得哈市城镇户籍,男性,今年59岁,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可以享受往前补缴的优惠政策,只要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哈尔滨市城镇户籍的劳动年龄内人员,在今年年底前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哈尔滨市城镇户籍的劳动年龄内人员(除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外),可从取得城镇户籍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允许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问:我2002年按自由人参保,男性,现在62岁,能不能往前补费办理退休?
答:您可以在今年年底前按个体劳动者参保政策,从1996年7月1日起补缴所差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即1996.7至2002年参保前费用),补缴费用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退休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问:我是农业户籍人员,在哈市打工多年,能不能往前补费?
答:农村、外省户籍人员如果在哈市较早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原始材料、购买住房的正规材料,在2013年年底前,可从取得相关原始材料之日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我是一名已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还能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吗?
答:您已享受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已享受新农保人员),不能再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
问:我是一名曾在哈市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2005年随单位参保了2年,现在仍在哈市打工,能接续保险吗?
答:对已在哈尔滨市参保企业建立过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接续时间从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下月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我的户口在长春,到哈市打工,如果在哈参保缴费后能享受退休待遇吗?
答:在哈尔滨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农村户籍人员(包括进城务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
问:我是一名农村户籍人员,刚来哈市打工,如果按规定参保后,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答:对于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仍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凭暂住证或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可以延续缴费5年,延续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
2017年黑龙江省退休教师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幅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由“十一五”末的268.8万人增加到现在的423.8万人,增加155万人;基本养老金由月人均1076元提高到2119.56元,净增长1043.56元/月,整体增长近一倍。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排名由全国第32位上升至第24位。
黑龙江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
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缓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2015黑龙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
2、2015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再给予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再增加30元/月;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再增加40元/月。
4、再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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