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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补缴最新政策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广州的社保补缴是有什么最新政策的呢?广州社保的补缴现在应该怎么做?小编为你带来了“广州社保补缴新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广州社保补缴新政策解读

  接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朋友,但是还没有交够的朋友就很关心养老金待遇是否可以享受的问题。

  对于很多养老保险社保不够的朋友,就会更多关注如何快点退休,社保如何买满15年,延迟退休方面政策和动向如何,社保补缴方面的新闻就会更留意查看。

  虽然早期人们都不太注重社保,但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往往就会想尽一切申请退休。如果社保还差几年,那唯一较快的方法就是补交社保。因为通过补缴你所欠的社保年限,就可以马上申请退休。那怎样补缴养老保险费呢?退休后怎样补缴社保,外地人在广州补缴社保可以吗?

  其实社保是可以补缴回几年前的,甚至可以补回十几年前的社保,申请通过后你马上拿到退休金。

  现行社保基本政策知识:

  社保在我国的发展过程简单来说,1986年以前是没有社保,1986年开始国营企业有社保(早期国有职工或早期合同工社保),1992年推广到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1998年推广到全国各个行业。2006年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提出在2020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宏伟战略体系”的宏伟战略目标。2009年以来,国家实行“全民社保”战略,影响全民社保推行的“转移接续”问题慢慢得到解决,人人可以参加社保享受医疗已经成为现实。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同时社保参保年限达15年。

  所以社保政策是一步步完善并逐发展起来。国家为了解早期的问题,在养老保险补缴规定中建立起一整套补缴的程序,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广州社保补缴有什么流程

  申请条件

  1、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与补缴个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省直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等原因,导至社保欠缴的,可申请社保补缴。

  社保补缴说明

  一、如果在补缴期间有任职单位,您可通过单位进行补缴。

  对企业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应提供当时的人员名册,为未参保的人员进行补缴。补缴要按照当时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保的险种进行补缴,并计缴相应的利息。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单位成立时间。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

  广州社保补缴需提交的资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2、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3、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

  4、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建议缴费单位经办人可联系所属区主管地税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具体补缴手续。

  二、以灵活就业方式的人员如已经参保但欠费的,可以按规定补缴,但是对于未在企业任职且未按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的补缴。

  【案例】

  问:达到了退休年限但社保还没缴够年限怎么办?什么情况才可办理一次性补缴?

  答:达到了退休年限,但社保还没缴够年限可选择继续延长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但省内异地户籍和省外异地户籍参保人所需符合的条件有所不相同。本省非广州户籍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且在广州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可在广州继续缴费。

  而省外异地户籍的超龄继续缴费条件,则首先得确定待遇领取地是否在广州。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州的,可在广州继续缴费。其中,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继续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社保补缴新政策:补缴范围

  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济南政府下发通知,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称,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称,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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