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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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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有什么政策

  城乡的居民们都在关注着医保方面的最新政策,小编为你带来了“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7全省将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明年1月起,全省将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筹资、待遇双统一。我省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根据《通知》,全省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等参保人员,减免个人缴费。

  《通知》规定,各市区将统一全市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封顶线。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在统筹区内,一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85%左右,但不得超过90%;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左右;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定点医院住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根据《通知》,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累加,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参保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

  《通知》规定,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目录,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允许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分别使用30%、20%的非基本药物的政策,并根据当地慢性病患者诊疗实际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处方,将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用药纳入其中,同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嘉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有新调整

  调整后,我县2016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均筹资标准从2015年的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了1100元,其中个人出资从2015年的300元提高到了350元,政府财政资助从700元提高到了750元。

  2016年1月1日开始,要求到县外医院就诊的患者,要办理转院手续,对未经转诊自行到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可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自负30%,其余部分按住院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此外,根据规定,每年结算年度末,参保人员有连续住院满6个月的,应进行医院住院结算,自次年1月1日开始,重新开始住院计算。而县外医疗机构可补偿金额的自负比例也进一步明确,2016年还增加“市外、其它定点须先行自负医疗费10%,非定点先自负50%后,再进行补偿”。

  今年1至11月,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共缴费2.4亿多元,参保人数23.47万人,参保比例达到99%以上,报销金额2亿多元。2016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缴费时间截止到本月25日结束。

  上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规定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5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900元。

  (二)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7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每人每年10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急诊医疗待遇具体为: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二)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具体为: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三、关于登记缴费期与中途参保

  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25日。

  登记缴费期截止后,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其他事项

  (一)2016年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二)各区县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初期,农民个人缴费在原缴费标准基础上增加的10%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余增加部分,由各区县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给予补贴。

  (三)进一步强化区县对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监管监控职责,积极引导和规范居民就医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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