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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西安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最新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西安现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养老保险的政策,具体有什么内容呢?小编为你带来了“西安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一起来学习吧!

  2017年西安如何补缴养老保险

  1、2006年10月17日省社保办《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操作意见》陕社保函(2006)字126号

  与已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自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年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中非正式编制人员,可以单位形式直接参保。。。

  2、2008年1月1日实施的省劳动和社保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6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外人员)。。。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费,用人单位按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20%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3、2008年3月19日省劳动和社保厅,给省社保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复函(陕社保2008字19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

  关于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判定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方面的案件执行问题,政策明确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不明确的逐级向上反映,明确后再予以执行。

  4、2009年4月2日省社保局给宝鸡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对执行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社保函(2009)42号

  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且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年龄的人员,已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级劳动仲裁委裁决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按照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为其办理补缴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为准计算,并从缴清欠费、办理退休的次月起纳入统筹支付。

  未参保单位中的各类人员,应随同单位参保并按相关规定补费。

  5、2009年09月25日 社保中心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转发《省社保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西养老险发[2008]104号)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如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整体、一次性补缴。严禁分批、分期补缴。

  今后各区县经办中心在办理参保企业在职职工的补缴时,事实清楚、劳动关系清晰、政策明确的,由各区县经办中心按规定条件、规定程序审核,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办理,做到严格、公开、透明。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界定的可上报市处指导审批。

  参保企业超龄人员的补缴,由各区县经办中心按照规定条件、规定程序进行初审,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退休条件后,填报《西安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费用资格审查表》,携带有关资料和超龄人员本人档案报市处审批后办理。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整体参保缴费后,其199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由企业按月支付养老金的超龄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我处现行超龄人员补缴办法办理,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到龄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从办理完退休手续之月纳入统筹,发放养老金。

  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对于今年6月30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上调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均每月增加298元,增幅约10%。调增额将于6月15日前发放到位,并从今年1月起补发。

  西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标准

  养老金调整方案,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分两部分增加额:

  一、按照2974元为基数,按照该基数的5%增加养老金,即每月增加140元;

  计算公式:2974元+2974元×5%=2974元+140元=3114元/月

  二、以本人调整前养老金额度为基数,按照该基数的5%增加。

  计算公式:因为每个人的额度不同,可由个人计算。

  温馨提醒:按照该调整办法测算,西安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调增额为300元。

  2017年高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高龄津贴

  1.对在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90元;

  2.对在1月1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100元。

  3.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90元/月(含90元/月)的,加发10元;

  4.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低于90元/月的,补齐到90元/月。

  5.对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190元/月(含190元/月)的,加发10元;低于190元/月的,补齐至190元/月。

  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津贴发放标准:

  凡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其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计发4元缴费年限津贴,不满一年不计发。

  ①对于2013年9月30前已在西安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津贴从2013年10月起发放。

  ②2013年10月1日后在西安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津贴自其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高级职称人员享受专项津贴发放标准

  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高级职称津贴:

  今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今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0元,

  2.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和不分正副高的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加发800元;

  备注:2013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高级职称企业退休人员,其享受高级职称倾斜性调整的累计加发额统一转为高级职称津贴,低于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

  相关须知:

  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后,原2013年底前退休、仍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

  ②但2011年1月1日起新增的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龄津贴不计增社会医疗保险费。

  ③1月后退休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不再由基本养老保险

  -2017年西安老年人满60岁补贴新政策

  西安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办理指南

  一、发放的范围、对象及标准

  凡户籍在西安市辖区,年龄在70周岁以上者(含70周岁),依照本人申请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领取高龄补贴。其标准为70-7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60元。

  二、高龄补贴的申报审批

  (一)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及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两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除按前条款规定外,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对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社区居委会或本人(受托人)将申请材料及申报对象本人身份证原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把申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系统》,并将申报材料报区县老龄办审批。

  (四)区县老龄办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西安市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区县老龄办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享受高龄补贴老人于区县老龄办批准之月起领取补贴。

  西安市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申请西安市老年优待证

  2、受理窗口: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3、受理范围:凡西安市户籍人口及长期居住在我市,年满65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免费办理“西安市老年人优待证”。

  4、承诺时限:个人办理1个工作日,集中办理20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86785193

  二、收费名称、依据和标准

  1、收费名称: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三、法定依据

  1、《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意见》(市政发〔2009〕80号)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民政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人也可到户口所在区县老龄办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递交办证资料,由区县老龄办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办。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2寸近期免冠彩色红底证件照片1张;

  3、外省市户口老年人长期居住我市的,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或由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此证明应加盖区县老龄办印章对证明内容予以确认。

  六、备注

  1、“西安市老年人优待证”如果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时,应当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补办申请需经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和区县老龄办加盖印章对申请事由予以确认;

  2、请妥善保存总台发号通知单,以备办件查询或办件投诉使用。

  3、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匀可接受委托为老年人集中代办老年优待证,接受委托集中办理的时限是20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个人窗口办理1个工作日,委托集中办理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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