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最新
2017天津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最新
在天津,现在有什么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呢?养老保险的新政策是什么内容?小编为你带来了“天津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7天津养老保险新政策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统一政策并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及对象有哪些?
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都要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个体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和养老金如何计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8%。自由职业者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由个体经济组织和本人共同缴纳(目前,雇工本人的缴纳比例为7%,以后随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017天津城乡养老保险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具有天津市正式户籍(取得临时户籍也就是蓝印户口的居民暂不能参保)、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就业后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应停止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城乡居民参保后按什么基数和比例缴费
答:以上年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可以分别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参保居民自主选择。
4、2015年度按不同比例的缴费标准各是多少
答:2015年度缴费基数为11660元,按5%比例年缴费标准为583元;按1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1166元;按2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2332元、按3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3498元。
5、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费吗
答:可以。城乡居民可以在60周岁前选择一次性缴费,但必须缴足15年;也可以在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一次性缴费或补足缴费,只能选择按10%及以上的比例缴费。
6、2015年度按不同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缴费标准各是多少
答:按10%比例需一次性缴纳17490元;按20%比例需一次性缴纳34980元;按30%比例需一次性缴纳52470元。
7、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有缴费补贴吗
答:有缴费补贴。只要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政府就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绥棱教育信息网 www.suilengea.com )
8、城乡居民怎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第一步,由本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残疾人员还需携带残疾人证;第二步,由行政村或工作站持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第三步,由劳服中心核定参保人员资格和缴费金额,并为申请人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第四步,由申请人于当月20日前持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费。
9、城乡居民亡故后,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吗
答:可以。城乡居民亡故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储存余额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10、城乡居民出国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本人,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天津市最新补交养老保险政策
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1993年出台,但是从2008年开始,不允许补交1993—1997年的了,只能补交1998年以后的。
2009年以前补交的,只需要缴纳滞纳金和利息,没多少钱。但是从去年开始,社保中心出台政策,补交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要缴纳保值增值费,
去年是30%。比如补交1998年的,当年养老保险费是1000元,是2009年补交的,2009年的养老保险费是4000元,那么要多交差额的30%,也就是3000的30%,就是多交900块。
但是从2010年开始,保值增值费率又提高到60%了。如果你现在想补交1998年—2009年的,大概需要3万5左右,如果还准备交今年的,最少要准备4万块钱,
这还是比较保守的估计,具体多少钱可以去社保中心找工作人员咨询
2015天津医疗保险最新消息:补缴年限影响退休医疗保障待遇
补缴年限影响退休医疗保障待遇
天津市人社局对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及如何按规定报销作出新规定。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一并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单位职工不早于2001年11月,个人参保人员不早于2003年7月。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不支付。个人参保人员向前连续补缴5年及以上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按照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其在办理退休时计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医疗保障待遇的依据。补缴医疗保险费应当对应所属年月规定的基数标准。
此外,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在外省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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