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新政策2016年
养老保险新政策2016年
养老保险政策,是我们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问题,以下就是学习啦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范围和对象
1、区内取得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实名制登记人员情况经比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不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登记信息有误的,经重新核对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实名制登记漏报人员,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二、申请及批准程序
4、申请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劳保所领取并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审批表》。
5、户籍所在地社区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送所在县市级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社保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审批表》及电子版统一报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各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户籍信息、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予以审核。
7、经审核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及时告知申请人。
8、申请参保人员自批准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9、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因户籍迁出本区、出国出境定居、死亡或其他原因失去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从失去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停发社会养老保险金。
10、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暂停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待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停发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不予补发。
11、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其亲属向公安机关申报失踪、临时注销户口的,从申报次月起暂停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对后经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应恢复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并补发在停发期间应享受的社会养老保险金。
2016养老政策的变化:
变化一:养老金按缴纳年限计发
我省以前规定,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四部分构成,即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新的计发办法仍沿用“缴费15年以上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规定,但将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挂钩,则建立起了更强的激励约束机制。体现在计发办法的各个构成部分,就是基础养老金比例相应加大,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应减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逐步萎缩。
新计发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除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外,缴费年限成为养老金多少的重要参数,即缴纳15年以上每多1年多发给1%.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前最多领10年,现在每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则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也就是说,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越高,那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个人月平均工资越高,那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越多,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越长,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
变化二:个人身份参保有5年过渡期
我省以前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对上述人员设置了5年过渡期,实行缴费基数一次到位、缴费比例逐步过渡的政策。
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2006年、2007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8 年、 2009年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变化三:农民工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我省以前规定,农民工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这次明确规定企业招用的一年以下的农民工也要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也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口。
据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或进城务工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若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以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变化四: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纳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以前,个人账户的 11%由两部分构成,其中8%为个人缴纳部分,3%为单位缴纳部分。调整后,个人账户总额虽然变化了,但个人缴纳比例并不发生变化。
此外,《实施意见》同时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省、市、县各级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制度”,杜绝违规提前退休现象。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退休审批工作,严格退休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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