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医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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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查询方式:
1、直接到当地的医保中心服务大厅或缴费的银行、定点医院查询;
2、按照福建省医保中心(省级)或各地市医保中心公布的网站、短信、电话等方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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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五层
邮编:350001
电话:0591-87603808
基金征缴科 0591- 87547710、87531601
网址:http://www.fjrs.gov.cn/zyzw/ylbx_25013/
福建省医保查询网址:http://www.fjrs.gov.cn/zyzw/ylbx_25013/
福建省成为2017年首个执行新医保目录的省份
3月7日,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发布了《关于公布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第一批)及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修正了部分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同时核定全省医保支付结算价。
所谓“医保最高销售限价”是指根据挂网企业最终报价,综合考虑相关价格信息(如最低采购价、口岸价、出厂协议价等)确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销售限价。最高销售限价不指向任何具体企业、具体产品。
“医保支付结算价”是指综合药品属性(治疗、辅助、营养)、药品价格、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结算标准。药品医保支付结算价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个人按报销比例分担;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高于医保支付结算价、低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之间的差额由患者个人承担。
《通知》明确,省级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交易平台上挂网药品的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最高采购限价,并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与药品供应企业进一步谈判(联合谈判),降低药品采购价格。不论药品采购价格高低,医疗机构均应按不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进行销售。药品采购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额,归医疗机构。有了差额的持续激励,医疗机构议价动力十足。
此外,《通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实行责任连带制,一个生产企业(进口代理企业)在一个片区只能选择一家配送企业,一个境外制药集团只能选择一个进口代理企业。配送企业应同时在平台上与生产企业签订配送承诺书,责任共担。对诚实守信企业予以延续挂网优先采购;对发现有带金销售、回扣促销等违法行为和不能按时供货、及时配送等的生产企业、流通(配送)企业,取消供货和配送资格,同时记入黑名单,上报国家卫计委及国务院医改办,并在网上公开通报。
该《通知》的发布致使福建成为全国第一个执行最新医保目录省份,这也是成立不到一年的福建省医疗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接连放出的大招之一。
2016年10月28日,刚刚成立一个月的福建省医保办就印发了《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通知》,将“第一把火”烧向了医保基金,向骗取医保基金亮剑。
2017年2月4日,福建省医保办下发《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对福建省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耗材),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并实现了将药品采购并入医保部门的首次突破。
早在2016年4月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副、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刘延东就表示,将总结推广三明经验,全面推进“三保合一”改革,同时将药品采购职能并入医保部门,实现“招采合一”,福建做到了。
而福建此次又以医保支付为基础的药品采购烧起了一把火,有业内人士表示,此番医保办沿袭其雷厉风行之手段贯彻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思路,其速度和内容模式有可能引发其他省份的效仿及关注。
附关于公布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第一批)及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的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办于2月27日公布了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第一批挂网目录。经对公布挂网后收到的申投诉件和企业提交的资质材料进一步审核,我办调整了部分挂网药品,修正了部分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同时核定全省医保支付结算价。现将调整后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第一批)及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医保最高销售限价是按照药品“四通用”原则,根据挂网企业最终报价,综合考虑相关价格信息(如最低采购价、口岸价、出厂协议价等)确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销售限价。最高销售限价不指向任何具体企业、具体产品。
药品医保支付结算价是综合药品属性(治疗、辅助、营养)、药品价格、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结算标准。药品医保支付结算价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个人按报销比例分担;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高于医保支付结算价、低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之间的差额由患者个人承担。
二、省级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交易平台上挂网药品的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最高采购限价。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与药品供应企业进一步谈判(联合谈判),降低药品采购价格。不论药品采购价格高低,医疗机构均应按不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进行销售。药品采购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额,归医疗机构。
三、我省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按《通知》要求在省级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上进行阳光采购和由当地医保基金经办机构代为阳光结算货款(三明市除外)。
四、实行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责任连带制。本次挂网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7年3月9日17点30分之前确定本企业产品在各片区的配送企业名单,并按要求在平台上进行填报。一个生产企业(进口代理企业)在一个片区只能选择一家配送企业,一个境外制药集团只能选择一个进口代理企业。配送企业应同时在平台上与生产企业签订配送承诺书,责任共担。
五、挂网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应严格按照《通知》及国办发〔2015〕7号、国医改办〔2016〕4号、闽医保办〔2016〕8号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药品采购文件精神要求,确保挂网药品有效供应,切实保障临床用药及时到位。对诚实守信企业予以延续挂网优先采购;对发现有带金销售、回扣促销等违法行为和不能按时供货、及时配送等的生产企业、流通(配送)企业,取消供货和配送资格,同时记入黑名单,上报国家卫计委及国务院医改办,并在网上公开通报。
六、谈判的药品,可视降价情况相应调整医保支付结算价。
七、以往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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