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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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岛社保新政策
养老政策: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持《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其中,市内三区补缴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到市社保局申报审核后再到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须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尚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时按属地原则,到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办理时,需持《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三、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以补缴金额全部到账之月确定其退休时间,自补缴金额全部到账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医疗政策: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参保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0000元调整为18000元。
二、将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55%。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失业政策: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调整标准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50元。
二、适用范围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包括2015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三、调整时间
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调整。
工伤政策:青岛大幅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青岛日报讯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行业分类执行。此次费率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整体下降0.33%,仅2016年就可为全市9万余户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74亿元。
据了解,本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原来的按三类行业风险调整为八类行业风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2%、0.4%、0.7%、0.9% 、1.1%、1.3%、1.6%、1.9%执行。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本次调整涉及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90960户,参保人数216.2万人。通过这次费率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整体下降0.33%,降幅达33%,仅2016年就可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74亿元,有效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用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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