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农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查询
宝鸡农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查询
宝鸡市的农村养老保险查询又是怎么办理的呢?养老保险的查询应该是怎么做的?小编为你带来了“农村养老保险如何查询”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宝鸡农村养老保险查询
【说明】宝鸡养老保险查询办法:
1、参保人通过“陕西省养老保险查询”可获取更多信息。
2、使用身份证或社保卡在各县区社保卡查询终端机可查询账户信息。
3、通过各县区建立的业务档案室查询。
4、宝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查询:
[宝鸡养老保险查询数据由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宝鸡养老保险查询电话
宝鸡市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917)12333,同时可以咨询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补缴(补交)、退休金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宝鸡养老保险上门查询
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简介: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成立于1986年,辖12个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为省级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隶属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全市各类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地址:宝鸡市陈仓园市民中心西厅二楼
电话:0917-3901822
邮编:721000
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
地址:宝鸡市陈仓园市民中心西6楼
电话:0917-3901700
邮编:721000
2016年宝鸡农村养老金发放标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标准都有关系。具体计算方法是: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今后随国家政策调整)+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个人账户总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和个人资助+上述金额产生的利息;
计算系数=139(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系数相同)。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016年宝鸡市社会保险有哪些新政策
养老政策: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精减人员的关怀,按照当期我省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决定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这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陕劳社发〔2005〕6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一)根据陕劳人险发〔1983〕65号文件相关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补助标准
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07元(含医疗费50元);
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00元(含医疗费50元);
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3元(含医疗费50元);
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99元(含医疗费50元)。
三、资金筹集和发放办法
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医疗政策: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水平
一、2015年,全市新农合水平提高到人均500元,其中,政府补助提高到人均4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00元。新农合2015年新增50元,其中:中央48元,地方2元。省财政补助宝鸡60%即1.2元,市县各负担0.4元。省直管县提高2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二、 2015年,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不低于4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城镇居民医保2015年新增50元,其中:中央48元,地方2元。省财政补助宝鸡60%即1.2元,市县各负担0.4元。
三、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后,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入财政专户。
失业政策: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 1110元/月,二类工资区1027.50元/月,三类工资区 945元/月,四类工资区 892.5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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